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104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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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为明确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技术原则和技术发展方向,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满足水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与排水管理条例》(待发布),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

1.3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系指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混合污水。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既包括城镇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也包括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 1.4城镇污水处理的目标是:将雨污水收集并处理、将产生的污泥进行妥善处理并安全处置,满足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本地水资源实际状况,将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深度再生处理并充分利用、将雨水收集处理并充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应将雨污水收集与排除、雨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以及雨污水再生利用统一为城镇污水处理综合系统,进行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

1.6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编制城镇污水处理综合系统的标准与规范,形成科学系统的标准规范体系,指导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

1.7城镇污水处理综合系统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土地保护与利用、生态保护与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8城镇污水处理应符合节能降耗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在规划、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降低能量与物料的消耗、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实现低碳污水处理。 2污水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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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应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要求、降水量及径流污染状况、城镇现状及发展规划、地形地质等方面,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排水体制。

2.2一般地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降水量较少的地区宜采用合流制排水体制;对于改造难度较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宜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并根据水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2.3在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的地区,应根据径流污染状况,规划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或将初期雨水截留到污水收集系统。鼓励采用低影响开发(LID)技术储存并处理雨水。

2.4在采用合流制排水体制的地区,应根据径流污染状况以及水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截留倍数。雨污收集系统的截留能力、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以及雨污调蓄池的容量均应满足截留倍数的要求。

2.5缺水地区在进行雨水收集及处理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2.6对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制定合理的水质排入标准。对干扰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或影响污泥泥质的毒性物质、能穿透城镇污水处理过程影响出水水质或再生水水质的污染物,应制定严格的排入限值,实现源头控制。 2.7应综合当地雨污收集系统养护管理状况、污水脱氮除磷对碳源的要求以及碳排放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设置化粪池。

2.8应根据当地气候及地质状况,合理选择雨污水管线的管材,按要求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施工质量,减少地下水的渗入或污水的渗出。应在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安全溢流口设置逆止装置,防止河水或湖水倒灌。

2.9较大规模的城镇应规划建设雨污收集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实时优化调度与管理。 3污水处理

3.1应根据国家水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排放基本标准,根据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流域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基本排放标准应包括有机污染物和卫生学等方面的水质指标,流域排放标准应结合流域特征确定污染物种类及相应的指标。

3.2当流域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流域排放标准应制定严格的氮磷指标排放限值。当流域旱季的补充水源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时,流域排放标准应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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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规划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3.3应根据人口、工业结构、用水量、排水体制等方面的现状及规划,综合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考虑污水水量和水质的变化以及可能的冲击负荷,对处理能力适当留有裕量。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综合雨污水收集系统状况、再生利用途径、规模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 3.4应综合污水水质特征、排放标准、再生水利用、占地、建设费用、运营成本、运行管理的难易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选择采用先进可靠的处理工艺。 3.5当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超过50000立方米/日时,宜优先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要求脱氮除磷时,宜优先采用A2O工艺及其变型工艺;处理能力低于50000立方米/日时,可因地制宜地采用其他各种污水处理工艺。

3.6对脱氮除磷有较高要求时,宜选用A2O工艺的四段或五段Bardenpho等变型工艺;当进水碳源不足时,宜选用A2O的UCT或MUCT等变型工艺;对脱氮除磷有较高要求,且占地受到限制时,可选用IFAS、MBBR、BAF、反硝化滤池、MBR等工艺。

3.7当进水碳源不能满足脱氮除磷要求时,应优先采用水解酸化等工艺开发污水或污泥中的内部碳源,尽量降低外部碳源的投加量。

3.8当除磷要求较高时,应优先采用各种强化生物除磷工艺(EBPR),可采用化学除磷作为辅助工艺,不宜全部采用化学除磷。

3.9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应在运营优化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处理设施的能力,尽量降低改造工程费用。

3.10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湿地、植物塘等生态工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进行深度处理。

3.11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3.12应按照场地周围的环境质量要求,采取必要的除臭及降噪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应按照安全运营要求,设置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13污水处理设备选型应符合“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采用高效设备,鼓励采用先进的仪表、控制和自动化技术进一步降低能耗。 4污泥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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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安全环保、循环利用”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处理处置标准,在安全环保地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污泥资源的循环利用。

4.2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及未来的变化、当地的土地资源及环境背景状况、可利用的垃圾焚烧厂、热电厂及水泥厂等工业窑炉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可采用的处理技术,合理确定本地区的主要污泥处置方式。

4.3应调查本地区可利用土地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处理技术,优先研究污泥土地利用的可行性。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后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包括土壤改良、林业利用和农业利用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在不同季节可交替进行。在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及无害化处理,污泥消化产生的沼气应收集利用。当污水处理厂没有可供厌氧消化的场地,或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时,可将脱水后污泥集中运输至统一场地,采用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等工艺对脱水污泥进行稳定化及无害化处理。

4.4当污泥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时,可考虑采用焚烧及建材利用的处置方式。污泥采用焚烧方式时,应首先全面调查当地的垃圾焚烧、水泥及热电等行业的窑炉状况,优先利用上述窑炉资源对污泥进行协同焚烧,降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污泥单独进行焚烧时,干化和焚烧应联用,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污泥焚烧后的灰渣可进行建材综合利用,没有利用途径时可直接填埋。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飞灰应纳入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

4.5当污泥泥质不适合土地利用,且当地不具备焚烧及建材利用条件时,可采用填埋处置。为满足填埋要求,可采用石灰稳定等工艺对污泥进行处理,也可通过添加粉煤灰或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处理。

4.6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已有污泥泥量与泥质资料,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一定的范围内,污泥的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等处理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污泥处置方式可适当多样。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应与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居住区、公共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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