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104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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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应制定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污染物管理与控制计划,包括工业清洁生产、厂内污染物预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的强化等环节,确保实现“安全环保、循环利用”。

4.8应按照场地周围的环境质量要求,采取必要的除臭及降噪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应按照安全运营要求,设置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9污泥处理处置应符合“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采用高效技术与设备,避免采用消耗大量的优质清洁能源、物料和土地资源的处理处置技术。鼓励采用先进的仪表、控制和自动化技术进一步降低能耗。对于较大规模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还应对处理处置方案进行碳排放综合评价,实现低碳的污泥处理处置。 5污水再生利用

5.1应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提出国家污水再生利用总体目标,根据流域水资源规划提出各流域的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将污水再生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5.2应将工业冷却、生产工艺、市政杂用、景观娱乐、园林绿化、农业灌溉等用途作为污水再生利用的优先方向。在水资源缺乏地区,污水再生利用应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循环利用目标相衔接。

5.3应按照不同用途的具体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水质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体系。制定严格的污水再生利用技术规范或指南,确保污水再生利用的安全。

5.4应结合不同用途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规模。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质供水。

5.5应综合污水水质特征、再生水水质要求、占地、建设费用、运营成本等因素,采用先进可靠的污水再生处理工艺。

5.6消毒与过滤是污水再生处理的必备单元工艺。消毒可采用氯化消毒、紫外消毒、臭氧消毒等方法。过滤可采用深层过滤、表面过滤及膜过滤等方法。 5.7对色度有降低要求时,可考虑采用臭氧等高级氧化技术;对难降解有机物有去除要求时,可考虑活性炭等吸附技术;对溶解性无机盐有去除要求时,可以采用反渗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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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应对污水再生利用过程进行定期风险评价,避免公众健康风险和环境安全风险。 6运营保障

6.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运行经营活动。

6.2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产停运,或私自跨越、偷排污水,随意倾倒污泥。 6.4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水量、水质和泥质进行检测,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统计分析、存档和报告制度,规范设施设备运行台帐。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运营单位应对其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并将相关资料保存5年以上。

6.5运营单位应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与再生水用户,就再生水供给的水质、水量、水压及其稳定性、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损失赔偿责任、再生水的计量、收费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

6.6运营单位要按照劳动定员标准,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辅岗位操作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7监督与管理

7.1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的检查、评价、考核及处罚等监管制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

7.2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7.3应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8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

8.1国家和地方应鼓励城镇污水处理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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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8.2城镇污水处理的技术开发应以低能耗、低物耗、低占地以及低碳排放技术为重点。

8.3积极开展技术评价工作,引导城镇污水处理技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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