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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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一)

主讲老师 周春利

第一章 非营利组织概述

目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华红十字会,妇联)、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通过筹集社会民间资金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地,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提示】该特征既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别开来,也将其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尽管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对这些组织及其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第二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的活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相关链接1】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以外的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 【相关链接2】企业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提示】接受捐赠的某项资产无法取得其历史成本,则采用公允价值入账。

(三)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能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提示】事业单位也设置净资产。

(四)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相关链接】事业单位设置支出要素。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对 比 会计基础 企业会计 权责发生制度 事业单位 经营业务是权责发生制,其他业务是收付实现制 非营利组织 权责发生制 第三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

(一)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或:资产=负债+净资产

1.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产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3.净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费用; 其会计等式为: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1.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2.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四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提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即为受托代理资产,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即为受托代理负债。

借:受托代理资产(或受托代理业务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或受托代理业务负债)

【提示】受托代理资产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资产项目;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列示为负债项目。

(二)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1.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受托代理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这些资产,而对于捐赠的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具有控制权。

2.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间人的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

3.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委托人通常需要明确指出具体受益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才能称为“指定的”受益人。

委托人有时会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也属于受托代理业务资产。

【提示】受托代理业务与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的区别,如果资产提供者指定受益人或组织(张三或A福利院等)则属于受托代理;如果资产提供者未指定受益人而是限定在用于(贫困大学生)则属于捐赠。

4.受托代理业务通常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共同签订的。但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协议,也可能属于受托代理业务,比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能为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举办一场慈善活动,声明在此活动中收到的款项将由组织转交给该个人或单位,那么这些款项就应当被确认为该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