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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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使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单是货物内在质地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

在航运业中,因为不清洁提不受欢迎,当卖方(或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不良,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这样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但也常引起争议。根据民法原理,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托运人应保持货物的完好状态交付承运人收受、装船。

承运人亦应按照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签署意见,以分清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一旦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很可能构成与托运人串通而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损害收货人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货物的外表状态不良常常表现为货物包装有轻微的缺陷而不影响货物质量。托运人在有充分理由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不会导致收货人拒收和索赔的情况下装船,而承运人因持有异议意欲在提单上批注,但若坚持重新验装或要求托运人更换包装或调换货物已不可能,且时间的拖延将影响合同的履行。

此时,托运人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允诺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损失。这种做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船期延误的避免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不会损害或严重损害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国际上趋向于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自始至终收货人不知保函的起因与经过,未参与相关活动,发货人也并非对其而出具,故承运人不得以保函对抗收货人。

但是,如果有欺诈的意图,承运人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此处特别强调了主观善意或是主观恶意,以此决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此中的责任状态和责任程度。实质上,仍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本案中,承运人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智宏贸易公司向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变质。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接收智宏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

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3.简述提单的意义。

答: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 证。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在目的港交货为止。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即等于占有了该货物,并享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