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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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内容 一、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1. 移送起诉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2.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 3. 初查不立案案件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3. 决定不起诉案件

重要的

保管期限永久60年 60年 30年 永久 60年 60年 30年 永久-9-

一般的 60年 4. 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 30年 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30年 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7. 核准追诉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8. 不予核准追诉案件 9.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10. 强制医疗案件 (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 4. 提出抗诉案件 5. 撤回抗诉案件 - 10-

60年

30年 永久 60年

30年 60年 60年 60年 30年 60年 30年 30年 永久 60年

6. 提请抗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7.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永久 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

提出检察意见的 永久 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 30年 审理后直接结案的 30年 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羁押必要性审查 30年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 30年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60年 (4)财产刑执行监督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5)纠正超期羁押 30年 (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

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永久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60年

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 60年 发出检察建议 30年 (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

-11-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

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 (五)司法协助案件 二、控告申诉案卷

(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1. 立案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2. 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 3. 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 4. 举报失实案件 5. 维持原决定案件 6. 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 7. 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 (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

1. 提出抗诉案件 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3. 纠正原决定案件 4. 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 5. 审查结案案件 - 12-

30年 60年 30年 60年 30年 30年 30年 30年 60年 永久 60年

60年 30年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