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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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护林员和林管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业务、岗位职责、安全防护、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护林员参加培训后发给上岗证。护林员取得上岗证的,上岗时须佩带上岗证等标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护林员管理机制、办法,仔细执行护林员相关政策,及时解决护林员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护林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护林员微信群,逐步提高护林员待遇,努力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林业生态和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包括管护责任区示意图、聘用合同或管护承包协议、护林员季度及年度考核记录、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表单、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总结等。要求纸质版与电子档并行保存,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护林员管理细则(或办法),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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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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