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图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bbfb7d950e2524de5187ea1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燉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

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注: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条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

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

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

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为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4.3.5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 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4.3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按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第4.4.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成组布置;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4.6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立方米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出0.2m;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