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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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4.4.8条 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4.4.9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注:①总储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石油库区内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于丙类液体不 应小于10m。

④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4.4.10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0的规定。

第4.4.11条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

的规定。

第4.5.2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立方米。组与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

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3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离减少25%。 第4.5.4条 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

水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立方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5条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大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4.5.6条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5.4条相应储量的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立方米的液氧储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注:1立方米液氧折合800立方米标准状态气氧计算。

第4.5.7条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6.1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注:①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立方米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第4.6.3条 位于居民区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上述储罐的单罐容积超过10立方米或总容积超过30立方米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4条 总容积不超过1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

第4.6.6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立方米时,与建筑物的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立方米时,不应小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7.1条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7.2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