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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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

解除劳动合同之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员工是否可以随时要求解约?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2004年5月,李春与长星无线电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单位

一直没有给李春买社会保险。李春找单位询问社保缴纳情况,厂里回答她说,由于经济困难,暂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缴纳社会保险金,希望李春能够等到和其他职工一起解决社保缴纳的问题。李春认为反正有5年的合同,单位早迟有一天会给买保险。转眼3年过去了,由于经营不善,无线电厂的效益逐渐下滑。对于李春提出补缴社保的要求,一直推说让李春等着。李春考虑到厂里的情况也不想继续呆下去,如果辞职的话,又怕追不到单位欠缴的社保。

【问题】李春能否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李春有权利以单位欠缴社

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无线电长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排除这个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春可以就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由无线电厂补缴社会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无线电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社会保险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