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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孙宪忠)读后感

国际经济法法0941 刘尚源 0920908320

孟子云:“民之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孙宪忠教授在描述物权法是在一个什么样的客观环境下诞生及其在孕育过程中所遇到的挫折的时候就是围绕着“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七个字进行的。而法学界的许多资深人士甚至是参与我国《物权法》修订的有关学者等对于物权法的中心思想,大多数都是用这七个字来进行概括的。

乍看这七个字,对于之前还未涉及过物权法的内容的稚嫩的我来说,理解上是比较吃力的。只凭孙教授在《物权法》第一页绪论中所提到的一个抽象的解释(“有恒产者有恒心,既是对个人的鼓励,也是对于执政者的领导:他要求执政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和国家才会有持久的信心……”),想要从这七个字上打开物权法的大门,个人认为根据这个解释是连钥匙孔都还没能找到的。所谓因人而异。因此我上网查了一下相关解释,认为以下这个解释比较符合我的思维:恒产,即稳定的资产;恒心,即安居乐业的比较平和的思想。有一定财产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从而安居乐业,这样就具有稳定不变,比较平和的思想,从而保持社会稳定,也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政策。

结合孙教授的说法,我从物权法概念中提取出了几个关键词:财富,合法取得,所有权,保护。

1、首先,财富。孙教授的人文价值和民权思想中提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主要是围绕财富的支配这个问题而展开的。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首先得先解决温饱问题。人吃饭也就是为了活着嘛,可是吃的这个饭得用经济领域的一个等价交换理念,换取生存所需的物资资料,这就是俗称的财富的功能。另一方面,改善物质生活资料,也是财富的功能所在。人们追求财富,以财富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物权法的立法根基,就是承认个人财富进取心,并且保护这种进取心。此即为“恒产”,也就是稳定的产业。

而财富又与物权法又有重要关系:

第一, 人们控制和利用财富的权利,也就是财产权利,其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就像社会学一样,一种关系产生,就得依靠一种制度法规来进行规范。既然是权利,那么保护这种权利的法规自然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二, 物,是财富的一个范畴。人们拥有一个有价值的物,就成了所有的财产。社会中的财富支配关系,牵扯到一个所有权的概念,建立所有权为核心的物质资源的支配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需要。这个秩序,就是物权法。

所以,物权法与财富的关系,是我们研究物权法不可忽略的一种关系。

2、其次,合法取得。也就是说,以财富为前提,取得财富的途径,必须是社会所认同的,是法律所允许的。在这里我引入一个概念,即人的自由。自由是建立在一个不完全的自由下的,自由也是要以一种合法的限制为前提的。那么一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想要得到最根本最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性是前提。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可以得到保护。

法律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弥补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的。物权法作为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环之一,其宗旨无容置疑。

合法取得财产与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的狂悖心理是两极分化关系。一个在左,一个在右。而社会需要一个看不见的平衡点来维持它的正常运作,在这个支点上,物权法就在中间了。也就是说,物权法是一个平衡机制。

而就在2007年3月16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终于高票通过了孙教授等人参与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方面,我国《物权法》的制订,就是为了在区分财富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对合法的做出一个保护的作用。这一个观点孙教授并没有很明确地提出,但在对保护这个方面阐述得很清楚。也只有对合法取得的财产制定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才能鼓励人们以正确的方法追求财产,达到心理上的一种平和的心态,此即为“恒心”,所谓“君子之财,取之有道”,“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

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这些古老的传统美德,已使国人耳熟能详了,只是生活上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贪污,抢劫,盗窃等破坏财产所有权,就只能质疑一个人的道德观念了。

另一方面,当一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的狂悖心理进化到一个难以控制的地步,所谓的犯罪现象就会发生,而《物权法》在此时的作用,也就显而易见了。拿贪污这种现象来做例子,基于利益的驱使或道德的沦陷而非法途径取得他人的财产,将其他人的“物”占为己有,这与“善意占有”是完全不同,这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只因这是从一发生就是非法的。

所以,我们得纠正压抑甚至打击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的狂悖心理,承认私有权的合理与正当,并对这种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一个系统的规划,建立一种追求财富心理的有效机制,即物权法,来平衡这个社会矛盾,才能保障这种以“恒产”为前提的“恒心”的良性发展。

3、再者,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物权的核心。建立在合理的所有权制度基础上的物权法,是社会上每一个个人所必需,也是社会的发展所必需。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看,市场上交换的是物,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所交换的就是赋以于物上的权利,即物权。孙教授所提到的这个观点我很赞同。就像民法上的动产与不动产。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登记。交付或登记后,占有了某物,取得了所有权,就享得了某物的物权。

对所有权的分歧,在我国历史上有过很大的纷争。无非就在于“反修运动”后的一种强化公共权力,极度压抑私有所有权的公社化的平均主义和改革开放后承认的私人所有权发生了冲突。

我们在历史课上学过,公社化运动时期中国提倡的是吃大锅饭,由国家这一个公共权力调节社会,注重的是平均主义,个人财产都拿出来平均化了,那么所谓的恒产意识也就不那么明显了。而这个意识在改革开放后依然深入人心,导致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写入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受到了最为强烈的批判,认为这有严重的资本主义倾向。但就像孙教授说的那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基本设想,就是要承认一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就是要体现当家作主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拥有基本财产权利的正当性,并防止公共权力运作中对于民众基本财产权利的不当侵害。

随着社会民众私有财产总量的增加,并逐渐超过公有资产的总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必要性日益明显,《物权法》的诞生,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物权法》的草案从产生一个模型到实际上的颁布所受的挫折是难以计数的,它诞生的必然性也解释了为什么它没有被扼杀在反对派质疑的摇篮里。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执政者对民众所负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保障民众所取得的财产及所有权提供切实的保护,从而达到促使社会稳定富足的目的,满足民众的恒心,而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所谓“生存保障”的一部分。

4、最后,保护。保护这一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孙教授在文中对恒产的保护这一方面描述得很多,其中他认为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就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即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也是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共资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原则,很好地保护了私人财产,这与私有权的承认相扣,形成这独特的原则。

我想起一句很有哲理的话:相爱容易相守难。一个人的财产,从合法取得,拥有所有权到对其进行保护,或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财富取得之后作为自身的一种获得并将对其行使占有,收益,处分,这一过程,就是一个取得容易保护难的过程。要保护这个获得的物,就要借助强有力的保护机制。现在这个时代不再是皇帝最大的时代,而是法律代表一切的划时代。所以,借助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是再适合不过了。

文中关于保护的问题,主要是牵扯到贫富差距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这是在保护富人的财富,而穷人的财富则得不到保障。这似乎是把穷人和富人的利益关系钉死在一块板上。而社会主义国家本身就旨在建立以劳动保护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过分强大的公权对民权形成困扰的问题。当中的保护和平等并不是将权利在贫富面前分支,而是注重整体上的一个保护作用。

《物权法》在对人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将恒产固定到一个不被侵犯的地位,树立人民热爱国家,热爱社会,热爱本土,热爱生活,追求发展的恒心这两个方面都起了一个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孙教授所提到的“漂白”腐败资产,“善意占有推定”和学习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及其他大大小小的有很大的研究意义的学说或意见,都是我们学习物权法所要了解的。

读了孙教授这部著作,确实受益匪浅,虽然很多概念都在我的理解之外,但还是用了几乎一天的时间来组织语言,试图将所理解的那点皮毛写下来。最后,还是想记住那句话。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相信这句话在我学习了《物权法》之后再去拜读体会,一定会对别有一番心得体会,帮助我更深入的去了解、透析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像孙教授曾在《物权法》刚通过后接受采访说,《物权法》虽然通过了,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构建保障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才刚刚开始。今后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要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建立健全与物权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使保障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更完整更成熟,使物权法更具可操作性,更能为老百姓所享用,真正成为捍卫老百姓财产权利的“万里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