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实施细则.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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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评审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管养、运营、检测等单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保证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广东省市政行业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含泵站等)、防洪、供热、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交通工程等,详见某表。

第七条 技术开发项目 主要指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第八条 社会公益项目 主要指广东省市政工程行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 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工程中产生的成套技术、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 主要指为广东省市政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项目 主要指其技术的创新程度、对提高行业竞争力、制定技术标准、推动全行业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义。

第十二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

综合评定:

(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见附件3《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三、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聘任为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的领导。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负责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决定工作;

(二)向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委员若干。协会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由组长将初评结

果交到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

第十七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承担,负责评审全过程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各专业组组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秘书处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业组成人员建立信誉记录,作为确定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四、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十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五条和本细则规定的评审范围的,均可申报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申报)项目应是近三年通过省级(含广州、深圳)建设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达到省级先进水平以上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1)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市政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