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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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有关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套)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复核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维修义务。

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相应施工、材料、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成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质量分户验收表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装修平面图,水、电(包括智能弱电)及管网布置示意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仍遵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尚未组织中间交接验收的,其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应执行本规定。

成品住宅的装修工程已完工的,其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