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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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企业情况 联系人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抽样情况 产品规格 抽样基数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为表4中所列全部项目。 5.5.2.2 判定原则

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4)进行检验,若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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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执行标准 产品等级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传真 邮政编码 传真

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例如:1.一级钡化合物: (1)工业氯化钡[Ⅱ类(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工业氢氧化钡(一等品、合格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见表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6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

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 产品品种 工业氯化钡 工业氢氧化钡 高氯酸铵 增加产品规格情况 Ⅰ类覆盖Ⅱ类。Ⅱ类增加Ⅰ类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增加规格 产品升级 Ⅰ类覆盖Ⅱ类。Ⅱ类增加Ⅰ类 工业氯酸钠 产品升级 液体增加固体 固体增加液体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Ⅰ类覆盖Ⅱ类。Ⅱ类增加Ⅰ类 液体增加固体 固体增加液体、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实地核查 × × √ √ × × × √ × √ × × × √ × × 产品检验 √ √ √ √ √ √ √ √ √ √ √ √ √ √ √ √ 工业亚氯酸钠 工业溴酸钠 工业硝酸钠 工业硝酸钾 工业硝酸钡 工业硝酸锌 工业亚硝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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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种 工业亚硝酸钙 增加产品规格情况 Ⅰ型覆盖Ⅱ型。Ⅱ型增加Ⅰ型 产品升级 高规格覆盖低规格。低规格增加高规格 产品升级 增加规格 产品升级 增加规格 产品升级 液体增加固体 固体增加液体、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增加规格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Ⅰ型和Ⅱ型相互覆盖。Ⅰ、Ⅱ型增加Ⅲ型或Ⅲ型增加Ⅰ、Ⅱ型 溶液增加无水 无水增加溶液、产品升级 固体增加液体 液体增加固体 高规格覆盖低规格。低规格增加高规格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产品升级 高规格覆盖低规格。低规格增加高规格 产品升级 实地核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过氧化氢 工业过氧碳酸钠 工业过硫酸钾 工业硫化钠 工业硫氢化钠 液体二氧化硫 工业硫磺 橡胶用不溶性硫磺 工业五硫化二磷 工业氯磺酸 工业高锰酸钾 工业氯化锌 工业氯化铁 水处理剂 氯化铁 工业水合肼 电子工业用 粒状一氧化铅 工业金属钠 工业氢氧化镁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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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06-×××××。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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