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c7e03ace2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d1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集体福利费、职工体检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冬季供暖补贴、因公外地就医费、职工疗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贴)等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雨衣、雨鞋、防暑降温等费用。

8.工程质量检测费:是依据现行规范及文件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结构、建筑节能鉴定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不包括对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室内环境等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

9.工会经费:企业依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如:工会活动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费等。

10.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取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等所发生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比例计提。 11.财产保险费: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等费用。

12.财务经费: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的工程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财务费用。

13.税金: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上述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包括: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科技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咨询评估费、投标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公(鉴)证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协(学)会会费、党委宣传费、共青团经费、董事会费、上级集团(总公司)服务费、民兵训练费、绿化费、“门前三包”等。

(二)利润: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规费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税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五)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配合、协调、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1.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两种服务形式:

(1)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务。 (2)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如:现场办公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

2.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基价中。结算时,承包人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十七、现场管理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现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财产保险费及其他等内容。 十八、本定额中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册说明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首层层高按室内设计地坪标高算至首层顶部结构层楼板的板面高度; (二)其他各层的层高均为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摘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