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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律文书的沿革

关于法律文书的概念、分类及法律文书的范围问题,在教材总论的第一节中已经讲解得比较清楚明晰,因此这里不准备作过多重复,现在着重对法律文书的沿革作某些阐述和补充。

第一讲 法律文书的沿革

法律文书的沿革(1)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丰厚的文化遗产和深远的历史渊源。古代法律文书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组成部分。尽管古代的法律文书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存在许多糟粕,但是它毕竟积累了多少代人的智慧和经验,特别是在文字运用上还是有许多值得后人学习借鉴的地方。在这里我重点讲一讲1975年我国出土的《秦墓竹简》。这部分竹简是从一位秦代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吏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其中《封诊式》的简文大部分是地方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见《秦墓竹简》一书的说明)。这部分竹简共98片,经过专家整理可分为25篇。每篇平均4片竹简。我们现在用的一册两册的“册”字,就是四片竹简,穿上两根绳子。如果是重要的把它放在供桌上,就是典字。经典自然是重要了。我们教材中举了一则有关查封看守的笔录(《封守》)的样式,现再补充介绍一则,题目叫《经死》(即吊死)的笔录,也就是一份勘验用上吊的办法自杀的现场的笔录。我们把译文引出来大致如下:

如实记录,某里的里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史(官名――引者注)前往检验。令史某如实记录: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女对丙进行了给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椽子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了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上面系在椽子上,绕椽子两周后打成死结,留下绳头有二尽长。尸体的头部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近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有便溺,染污了双脚。解开绳索时。尸体的口鼻中排出气体,像叹息的声音。绳索在与身体接触处留下了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两寸不到一周。其他部位经检验没有发现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椽子粗一转,长三尺,西边地面上有土坎高二尺,在土坎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们的足迹,绳长一丈,(死者)身穿络制丝制的短衣和裙裤各一件,赤脚。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到县府。

这种程式以实例的形式写出,但并非实际的案子。一是因为都没有真名实姓,二是因为在该简文最后还有注意事项,包括勘验和文书制作两方面的注意事项。如勘验时必须仔略观察各种痕迹,如绳索的痕迹,舌头是否吐出、头脚离系绳处各有多远,还要记叙询问邻居及邻居的回答等。可见这是用举例的方式规定的文书程式。这说明我国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了很细致的法律文书程式,尽管不一定十分齐备,但已经注意到法律文书的规范。

法律文书的沿革(2)

关于晋惠公处死臣下庆郑的判决书,涉及的背景较复杂,晋惠公本人在处理国与

国(指我国春秋时期的列国分争的情况)之间的关系上,自身有许多失误,出尔反尔,有背信义,招来了秦国的征讨,自己又不听劝谏,一意孤行,结果沦为秦国的俘虏,但是作为晋国的一名臣子,在战场上见到国君被围困,而见死不救,也是逞一时的快意而不顾大局的严重背叛行为,也是应该遭到斥责的。 晋惠公处死庆郑的判决书原文如下:

“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今,死;将止而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庆郑--引者注)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汝)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面夷,而罪四也。郑也就刑。”

至于自唐代以下各个朝代的“判”,有其优长之处,如重视写清事实、列举证据,阐述理由,以理服人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特别是自唐起始,直至明清,在判词中所存在的骈俪之风,经久不衰。文书中的四六对仗、文意重赘、旁证博引、牵强附会,甚至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种卖弄文采、取悦考官的手段,这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大流弊。另外,缺乏一种较为定型的规范程式也给法律文书的制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法律文书的沿革(3)

我们了解一些我国古代法律文书的概况,目的在于借鉴其优长、吸取其精华,特别

是要针对我国当前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改进和提高我们的法律文书的质量方面扬长避短,不断完善和提高。而不仅在于把古代的法律文书作为一种文学作品加以阅读和赏析。

第二讲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

关于法律文书的特点,我们主要是从写作的角度加以讲解的,从文书的主旨、材料、

内容、形式、语言等诸多方面加以概括的。其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更好地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要领,以利于其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从而有效地提高其写作文书的实际技能。现在我们再着重讲讲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二讲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1)

我们在教材中强调了法律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这主要是

指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要求做到严谨准确、语义单一,绝对排斥语义两歧、模棱两可的现象出现。因为倘或出现这些现象,势必影响对案情的如实反映,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直至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正确迅速的执行。特别是法律文书从其根本性能上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切身利害的文书,如不严格要求,就有可能损害其根本利益乃至于个人的生死存亡。如“构成某罪”与“涉嫌某罪”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准予离婚”与“不准离婚”也属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语言运用不容有丝毫的差错,以免混淆是非,造成错误。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2)

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汉语书面语言的运用上需要格外注意,因为汉语本身有

一些易混的歧义结构,如不认真推敲,就有可能使用了这些歧义语言结构,不自觉地造成语言歧义现象的出现。无论是叙述事实、阐明理由,乃至作出裁决,都可能造成失误。我们在教材中举了两个实例。现在再列举一些,望能引起学习者的高度重视,力求避免出现差错。

(一)被告人王××因盗窃两次被强制劳动教养。这是一句反映被告人历史状况的文字叙述。但这句话存在歧义。因为这句话既可理解为:“被告人王××因盗窃行为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也可理解为“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与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的情况对于处理该被告人应该是有很大区别的。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3)

(二)张××与其已故前妻之母同住。这是对一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有关亲属居

住情况的叙述。但“已故”二字不知限制何人,则会使人产生啼笑皆非的理解。如果是限制的前妻,那么,张××是和活人同住;但也可以理解为限制的是“前妻之母”,那样,张××则是和死人同住了。

上述这两个例子,都是由于限制性词语的不确定、不明确而引出的歧义。通常我们称之为“限制不定”的歧义结构。改正的办法是:

对于例(一)而言,是要把“两次”这一数量词变换位置,改为: 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被强劳 或改为:

被告人王××因盗窃被强劳两次 对于例(二)而言,则应改为: 张××与其前妻(已故)之母同住。

歧义结构不仅可能出现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司法文书)之中,也可能出现于规范性法律文书之中,即出现于法律条款之中,而且是难于避免的。如我国刑法中就有不少这类歧义结构,而且是常常出现的。如“以上、以下、以内”等结构。使用了这类结构,为避免产生歧义,则必须加以限制、补充或说明。如: (三)三千元以上??

(四)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4)

在法律条款中使用这类语言歧义结构时,可采用以下几种补救或注明的办法。如例

(三),可改为:

三千元或三千元之以上?? 三千元(含本数)以上?? 满三千元者??

如果一项法律,其中有很多“以上、以下、以内”这类结构,都用上述补救或注明的办法,会使文字累赘或不够明确,那么,就应设定专门的条款加以限定说明,以保持语义单一,避免歧义的出现。我国刑法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在我国刑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的第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可见,

为保证法律条文、含义的单一解释,不惜专门规定法律条款,以达到语言精确的重要目的。

第三讲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

我们的教材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节中,对如何叙写案情事实、阐明理

由都作了具体的讲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在不再赘述。下面想举一些我国以往的法律文书实例,从中借鉴一些写作的经验,特别是分析事理、透辟说理方面的经验,以帮助学习者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阐明事理的能力。

第一章 总论部分(三)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1)

我们在原来的电大教材《司法文书学教程》中引用过一份某基层法院对一桩解除收

养关系(当时称为“过继”关系)的案件的判决书实例。我们认为该判决书的突出特点是重在分析人情事理,发挥了法律文书教诲当事人乃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原系叔侄关系,叔叔为城市户口,侄子为农村户口,侄子为转成城市户口而“过继”给叔叔,后发生矛盾,直至叔叔将侄子告上公堂,要求解除收养(过继)关系。现在我们不妨将它引述出来,加以评析(仅引证判决理由部分)。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实例1分析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过继父子关系后,开始团结和睦相处。被告参加工作后虽

向原告交过钱,但无据以资证明交款的数字多少,而且原告也曾为被告购置了一些物品,两者相抵未为不可。在被告准备结婚物品上双方持有不同意见,且半年多的时间原告只给被告七十斤细粮指标和五斤粮票,因而被告搬走原告的电视机,由此造成矛盾加深的后果,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原告不按时给被告粮食指标固然不对,而被告不通过正当渠道去解决问题,擅自搬走原告的电视机亦属错误。被告要求在与原告解除养父子关系后继承原告家产。殊不知所谓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始,哪有继承活人财产之理?既无此理又无此法。对于这种无理要求断难支持。双方有过一段养父子关系,而且相处较好,即使判决生效之日,双方的养父子关系虽断,而叔侄关系(原系叔侄――引者注)犹存。况原告在患病之日,被告曾陪床侍奉,尽了一定的义务。因而身为长者应念及晚辈尚在年幼,工作不久,经济力量薄弱,成家立业确有困难,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的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及原告为自己也曾花费了一些心血,结婚时再得到一定的资助,从而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的孝敬之心,争得舆论的同情,弥合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但从双方当前的感情看来,好转暂无可能,解除双方养父子的关系,各奔前程,俾各自心情舒畅,实为不得不采取之裁决。

此判决书对当事人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阐明事理。读后,令人深为折服。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2)及实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