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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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行使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创业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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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