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宁铁建188号 关于印发《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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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局文件

宁铁建〔2010〕188号

关于印发《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所,局监理、建安、宁铁工程公司:

现将《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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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㈠ 为了保证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加快安全协议的签订,确保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监控到位,履行相关职责,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局既有线施工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铁路局范围内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㈢施工配合费是指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需要运营单位在施工期间参加配合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含安全监督检查费)。施工配合费不包括施工单位委托运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二、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㈠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的执行依据

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九条;《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第七十五、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和要求。

㈡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的执行标准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检查费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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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支付的施工配合费、安全监督检查费不得突破工程预算控制范围。

2.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按《南宁铁路局更新改造设计概(预)算编制实施细则》(宁铁计〔2008〕147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支付的施工配合费、安全监督检查费不得突破工程预算控制范围。

三、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的审批原则、审批流程及审批要求

㈠ 审批原则

1.分劈的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总额不得突破工程概预算控制范围。

2.项目预算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对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进行分劈,经分劈审批后的费用,在实施过程中不再进行调整。

3.如发现运营、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称施工配合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施工配合及安全监督检查的,项目管理单位有权进行扣减费用、通报。

㈡ 审批流程

1.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批复的概预算、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情况给相关的施工配合单位(工务、电务、车务、机务及其它相关站段)书面提供需配合的各项工程内容及其对应的范围、数量、拟施工的起止时间等资料(见附件1: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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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配合表)。

2.各施工配合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配合表”上填写施工配合方案,返回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送监理单位审核。

3.施工单位根据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施工配合表”,对各配合单位的配合总工日进行汇总(见附件2:工程施工配合工日汇总表)后报送项目管理单位(“工程施工配合表”作为附件)。

4.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概预算费用情况对各施工配合单位的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费用酌情进行分劈审批(见附件3:工程施工配合费和安全监督检查费费用分劈审批表),并将分劈后的费用情况向各施工配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㈢ 审批要求

施工配合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 “工程施工配合表”后3个工作日内在表上填上相应的配合内容返回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立即送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施工配合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各施工配合单位的总配合工日汇总并报送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分劈并书面通知各配合施工单位。

四、安全协议的签订

安全协议的签订应本着“同等责任、服务安全、服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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