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两部委)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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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用房。风雨操场应综合利用,兼有集会、演出的功能,可在风雨操场内设置小型舞台。

第二十九条 教师办公用房供教师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使用。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

第三十条 行政用房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网络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收发室、门卫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校,学生宿舍的总数量可按全校学生总数的75%设置。走读生较多的学校可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三十二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餐厅内须设置教职工就餐区。

第三十三条 单身教工宿舍按教师人数的35%安排。

第三十四条 生活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采暖锅炉房、开水房、商店、理发室、教务仓库、总务仓库、综合修理间、变电所、水泵房、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活动用房、印刷室等。

第二节 实训实习基地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实习基地由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两部分组成。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 行业分类 农业类 制造业类 服务业类 规 模 1000人 7.00 7.50 6.00 2000人 6.30 6.75 5.40 3000人 5.60 6.00 4.80 4000人 4.90 5.25 4.20 5000人 4.20 4.50 3.60 2

注:1、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 农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等用房。温室或大棚应建在农(林)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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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制造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实训工厂(车间)等用房。实训工厂(车间)应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机器设备布局按照真实生产条件设计。工厂(车间)内应有现场教学空间。制造业类学校如采用学校出土地、企业建工厂的引厂入校的办法建立生产性实训实习基地,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各专业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专业训练用房或模拟实训用房。每个专业至少应有能容纳一个班级同时训练或实训的用房以及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地。服务类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可对外开放,提供实习服务(如宾馆、餐厅、美容美发厅),并应与校区相对隔离。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

第三十九条 综合类学校按照专业分类和专业规模,依照上述分类指标,分别设置相应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

第四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园区内统筹规划建设的共用实训实习基地,可根据实训实习总人数按上述指标的75%计算,相应减少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

第四十一条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做到先进性、真实(仿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虚拟技术,满足理实一体的教学需要。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保证实验实训课开出率达到80%以上。

第四十二条 在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中,要综合利用资源,鼓励与企业合作建设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应尽可能向企业开放,承担生产经营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都应有2个以上的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校外实习基地应设在中等以上的企业,应能满足各类专业学生实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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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基础教学和生活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层数。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四十六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层高: 一、普通教室不宜低于3.80m,

二、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进深若大于7.20m,不宜低于3.90m。 三、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四、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五、学生宿舍不应低于3.40m。

六、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结构: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九条 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五十条 楼地面。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食堂、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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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五十一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五十二条 楼梯、电梯: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

二、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三、实验和实训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

第五十三条 墙面。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做高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五十四条 门窗。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

第五十五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厕所。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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