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昆明市东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的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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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昆明市东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昆明市东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席会议委托,就本次代表大会修改“昆明市东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情况做说明。请予审议。 《昆明市东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是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章程范本》制定的。章程已实行五年,是协会工作的指南,是尊章行事的依据,对协会及东川老年人体育事业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本次修改,是依据区老体协一届工作情况,省市老体协章程修改意见,结合东川实际,对原章程中不适应发展要求部分进行的。经主席会议审议、修改,现将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章程,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均有较大改动;第十一条会员义务条款增加一条关于会员活动安全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部分修改;第四十九条删除;原章程中对“各乡(镇)”的表述,统一更改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修改内容为:

1、第二条,原“本协会是全区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社团组织,是联系区属各乡(镇)、区级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纽带。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昆明市体育总会、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修订为“本协会是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全区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社团组织,是联系区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纽带。是自愿结

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昆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东川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对协会的登记及团体会员情况进行了再次确认明晰。

2、第三条,原定办会宗旨,根据市老体协章程进行了从新表述,增加了章程修订涉及的相关文件。原“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联系和团结全区老年体育爱好者,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组织他们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生活、生命质量,实现积极老龄化。”修订为“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云办发【2006】6号、昆办发【2007】8号、《昆明市老体协章程》等文件,联系和团结全区老年体育爱好者,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组织他们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生活、生命质量,实现积极老龄化。”

第四条,原“本协会隶属东川区委、区政府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昆明市东川区文体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昆明市东川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修订为“本协会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是昆明市东川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社团管理监督机关是昆明市东川区民政局。”

第五条,原“本协会的地址暂定昆明市东川区老干部局、老年人活动中心。”修订为“本协会的地址设在昆明市东川区老干部局、老年人活动中心。”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增加第六款“会员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必须视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自愿参予,因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安全意外,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增加“本协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内容。

第三十条第一款常务副主席原“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条款增加“受主席委托”内容,修订为“受主席委托,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原“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修订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调配。对本协会任职并驻会坚持日常工作的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给予适当劳务补贴。”

第四十七条,原“本章程经2005年1月5日昆明市东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为“本章程经2011年8月15日昆明市东川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原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区委、区政府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删除。

以上即本次主席会议对《章程》的修改意见,说明完毕,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