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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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规范,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法律、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发包人应当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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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国家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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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包括了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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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 发包人提出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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