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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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公网传[2013]77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9.03 【实施日期】2013.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公网传[2013]778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我省公安机关按照严格、规范、便民、高效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受理审批工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在严格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同时,又兼顾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基本实现了爆破作业行业平衡过渡的目标,阶段性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施工作,切实保障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关于对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报送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浙公通字〔2012〕157号)及其附件《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公安机关受理事项;(二)申报主体是否与单位注册证件、其他资质证件一致;(三)申报资料的种类是否完整,分册是否符合规范;(四)有规定的业绩等级、数量,以及有资格要求的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五)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凭证专用章,复印件是否具有申报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初步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明确补正的内容和补正的依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专业分析和评判工作,由申请单位注册地公安机关和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委托的评审专家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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