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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是人脑对于客观世界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借助语言来实现的。思维是在感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理性认识的活动段。

思维的三种类型:概念、命题、推理,概念、命题、推理也是思维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普通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方法的科学。

逻辑常项:是指在一个逻辑形式中不随思维内容变化而变化的部分。体现了逻辑形式的本质特征。逻辑常项是区分不同种类的逻辑形式的唯一依据。

逻辑变项:是指一个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不同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判断来加以代换。

第三节 思维逻辑形式的基本规律

论域:负概念与正概念所共同相对的那个特定范围,就是论域(议论的范围)。

同一思维过程:指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同一思维对象三个方面的“三同一”思维过程。“同一时间”是指思维对象正处在量变阶段,尚未发生质变之前的一段时间;所谓“同一关系”

,是指思维对象的同一方面、角度、意义、场合等。

同一律的要求 (1)概念必须保持自身同一。在使用概念时必须保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同一,不能任意转移、变换。(如: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国家机关制定的条例;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罪)

(2)命题(判断)必须保持自身同一。指人们在运用判断(命题)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命题(判断)必须保持同一,不能随意转移、更替。(既指构成命题(判断)的概念和内容,又指不能混特称和全称;不能混肯定和否定;不能混联言和选言?)。

(3)同一律要求的同一是指在时间、关系、思维对象相同(即同一思维过程)的条件下的同一。(同

一律并不否认思想的发展变化,一旦超出“三同一”思维过程,概念和命题的变化就不违反。)

1、偷换概念。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意用另一个概念取代原来在某种意义上使用的概念。

2、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自觉地把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使用。

3、转移论题。是指在思维(说话、讲演、写作)过程中改变(有意或无意)已经提出的论题,把它引向另一个论题。

4、偷换论题。是指在思维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用一论题来替代原来的论题。

(三)同一律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1、制定的“法典” (体系完整、结构严密)要求:概念和命题含义清楚明确,始终如一地保持其确定性,便于人民掌握和执行。(如:《刑法》第99条规定, “以下”一词均包括“本数”,可在第63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所用“以下”,又不包括“本数”——违反了同一律要求。)

2、对法律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要与法律自身的含义保持同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3、执法过程中,要与法律自身的含义保持同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今天结婚证已用完,你们可以先回去结婚,以后再来登记。”)

4、法律文书的制作同样需要遵守同一律。

5、应区别相近(相似)概念。(如:从重—加重;抢劫—抢夺;不予—免予;服法—伏法;拘留—拘役—拘传;申诉—上诉—反诉。) 1、在使用概念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两个互相否定的概念(矛盾或反对关系的概念)指称同一对象。

2、在使用命题(判断)时。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a与o,e 与i)或两个互相反对(a与e)的命题陈述同一对象。

3、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关系下),使用两个互相否定的概念或命题,并不违反矛盾律。(如:去年断定“甲是律师”——今年断定“甲不是律师”;同时断定:“甲是律师”和“甲是矛盾律的要求 运动员”)。

4、矛盾律反对思想中的矛盾,但并不否认事物自身存在的矛盾。人们正确地反映事物的矛盾或矛盾的双方不会产生逻辑矛盾。(如:离婚既是好事又是坏事—不能说“并非离婚既是好事又是坏事”。)

违反矛盾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是“自相矛盾(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嘴巴 )”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

对的思想都肯定为真。具体说来,违反矛盾律就是对同一思维对象的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概念、判断同时予以肯定,造成概念自毁或判断逻辑矛盾。

1、概念自相矛盾。对于喜欢读书的学生来说,偷书不算偷;在沿海地区受贿几万元,算不上犯罪;爱迪生实验室一学生说:“我想发明一种能溶解所有物质的万能溶剂”。

2、命题自相矛盾。公诉人的指控基本上完全正确。我的辩护人讲得很全面,我只补充两点。 所售假酒已基本全部查封。

3、自己打自己嘴巴。 “我是兽类,不服你管, “我不是兽类,我有翼能飞”;一判决书:“张某为达到个人

私欲的目的,以放火为手段盗窃山芋干,致使集体的大量财物被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放火(故

意)≠失火(过失);放火烧毁→盗窃?以放火为手段盗窃?

4、模棱两可——这样可以,那样也可以。甲说,现有材料充分证明此案是仇杀,乙说,现有材料充分证明此案是情杀,丙说,甲、乙两人的意见都有道理,我都同意。

1、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自相矛盾实质上是一个二肢联言命题:a∧-a,此二肢联言命题是一个永假判断。自相矛盾,由于永假,它就不可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而矛盾律的公式是 -(a∧-a),即自相矛盾( a∧-a )的负命题,由于负命题与原命题是矛盾关系,所以负命题 -(a∧-a)永真。既然矛盾律是一个永真命题,它就能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 2、从反面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使交流思想成为可能。矛盾律是同一律的发展,同一律要求人们的思维要保持确定性是从正面说的。同一律是说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与某一属性有联系;而矛盾律说明了:若s与p有联系,那么它就与非p无联系,这就从反面补充了同一律。故在思维过程中,违背了矛盾律,必然破坏同一律。矛盾律要求a命题和非a命题不能同真,它不仅要求a是a,而且进一步要求a不是非a。因此,遵守矛盾律,可以进一步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保持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是正确交流思想的前提。如前后思想不一致,自相矛盾,那,他就不可能和别人交流思想。

3、矛盾律可以帮助我们进行有力的反驳。根据矛盾律,如果与a(矛盾、反对)的命题是真的,那么a就是假的。因此,要反驳命

题a,我们只要举出或者证明与a矛盾或反对的命题是真的就可以了。

排中律的逻辑要求

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反映同一对象的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概念或命题)——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不应含糊其辞,骑墙居中。

违反排中律要求,即对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都加以否定就会犯“模棱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 特殊情况下,不明确表态并不违反排中律

1、在对思维对象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对有关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肯定其中哪一个为真时,不明确回答不违反排中律。如:“犯罪嫌疑人”。“弃权”。

2、面对“复杂问语”(是指隐含着某种错误假定的问语 ),不作肯定或否定回答也不违反排中律。如:某甲给你的贿赂款是不是5000元?这隐含了“某甲把钱给了你,并且,这笔钱是贿赂款。”这种特殊情况下,不明确表态并不违反排中律

3、同时否定反对关系的两个命题,即思维对象本身存在中间状态,并没有违反排中律。如:这个行为不合法也没犯罪。

4、对根本不存在的对象(即空概念)的两个相互否定的断定,两者都否定,也不违反排中律。如:上帝是否有三只眼呢?

1、适用范围不同。矛盾律——适用相互矛盾+相互否定命题;排中律——只适用相互矛盾命题。

2、逻辑要求不同。矛盾律——要求“不能两可”;排中律——要求“不能两不可”

3、逻辑错误不同。矛盾律——自相矛盾;排中律——模棱两不可。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

1、论断只有提出充足理由才是可信的;

2、作为充足理由的命题自身必须是真实的;

3、理由与论断之间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即从理由能够必然地推出所要论证的论断。

1是指在论证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命题作为论据。能够充当充足理由的真命题有:(1)科学中的公理定义;(2)用经验方法确定为真的命题;(3)利用其它真命题证明为真的命题;(4)国家的法律、法令等。例如,狼要吃小羊,于是找出了两条理由,一是小羊把水弄脏了,显然,狼的两条理由都与实际不符,都是虚假理由。又如“这萝卜是你的?你能叫得它答应你吗?根据“你不能叫得它答应你”这一理由,推断“这萝卜不是你的”,显然理由是虚假的,且不能论证“这萝卜不是你的”为真。(在实际论证过程中,为了使语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