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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中标价格。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1 2 3 4

70% 预留10%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20%定金(本合同 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会审通过后20天 提交施工图设计交底后20天 后期服务结束后一周内付清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

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

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支付相应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

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

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

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

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标后,由设计人补全,应是现

行并最新的标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

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

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

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

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

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非设计人原因)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

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

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

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

采购。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古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

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

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