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行规》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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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技规》第292条)

1.在非集中区调车作业必须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牵出或推进时,未得到扳道员或调车人员的股道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必须距警冲标或调车信号机50m及以上地点停车。机车车列压道岔牵出或推进运行时,必须执行“要道还道”制度。车站根据具体情况,在《站细》内规定“要道还道”办法。但遇下列情况,可省略“要道还道”制度:

(1)连续溜放时(第一钩除外);

(2)货物线、专用线取送作业,经过无人看管的加锁道岔时;

(3)无扳道员的货物线、专用线调车作业经加锁道岔原路返回时。

2.有扳道员或设有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表示进路开通。

3.在集中区调车作业时,必须凭调车信号的显示进行作业。调车信号机故障时,车站值班员将进路有关道岔单锁后通知调车长或胜任人员现场口头转告司机越过该信号机;集中区调车作业联锁失效时,改按非集中作业办理,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在集中区调车作业时,机车车辆必须越过调车信号机的绝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压信号机绝缘原路返回或折返时,调车长应向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报告,车站值班员单操锁闭有关进路道岔后通知调车长,由调车长通知司机原路返回或折返作业。使用手信号时,由调车长领车至前方能显示的调车信号机前;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调车长连续两次发出“起动”指令,机车运行至能显示的调车信号机前,再凭调车信号机的显示作业。

车站值班员、信号员通过控制台或显示屏监视进路光带变化,机车车辆末出清加锁道岔轨道区段时,不得解锁道岔。

4.调车组与司机之间要道还道应使用手信号。利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进行调车作业时,调车组之间要道还道可使用平调设备。

5.货物线、专用线加锁道岔在《站细》中明确。 第52条 调车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1.进入停有机车车辆线路的道岔后,应根据停留车位置,正确掌握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 km/h。 2.距离停留车位置十、五、三车时,速度分别为17km/h, l2km/h, 7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 km/ h。 3.单机挂车,接近被连挂车辆三车距离时,显示连结信号后再显示稍行移动信号。推进挂车时,遇距停留车辆不足十车距离,显示五车距离信号;不足五车距离,显示三车距离信号;不足三车距离,显示稍行移动信号。十车距离内,不显示减速信号。司机应依据调车指挥人显示的信号,及时调整速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信号不明,立即停车。

4.专用线的走行线及高路基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应根据线路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第53条 机车不连结软管调车时的速度规定(《技规》第293、295条)

干线主型机车连挂30辆及以下车辆且不连结软管调车时,每小时限速15km以下,超过规定辆数实行溜放时,不得超过25km/h;DF7机车连挂20辆及以下车辆且不连结软管调车时,每小时限速15 km以下,超过规定辆数实行溜放时,不得超过25km/h。

转场及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牵出线及驼峰解体作业除外),是否连结软管及连结软管的数量,以及以解散作业为目的的牵出是否需要连结软管,由车站与机务段根据站场情况和《技规》规定共同确定,并纳人《站细》。

第54条 瞭望距离不足100m的调车作业规定(《技规》第293条)

1.遇瞭望距离不足100m时,调车指挥人应将天气情况及瞭望距离向调车作业领导人汇报,并按其命令指示组织作业。

2.瞭望距离不足100m的作业限制:

(1)平面调车只限单钩溜放,变更计划时须停车传达。

(2)驼峰作业在解散车辆时应适当拉大距离,由车站制定具体保证安全措施纳人《站细》。

(3)专用线取送调车作业时,无论牵引或推进运行应全部接通软管,并掌握速度,保证遇到障碍能及时停车。

(4)向特定线路及尽头线取送车时,必须距停留车或车挡不少于50m处停车,再以不超过3km/h的速度进行作业。

(5)连挂车辆时应距被挂车辆不小于50m处停车,停车后再以不超过5 km/h的速度连挂。 3.有关调车作业人员在使用口笛、号角听觉信号联系作业时,按《技规》规定执行。 4.车站应结合具体情况,补充制定天气不良时调车作业的安全措施,纳人《站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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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调动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及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时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调车长于作业前须将计划及注意事项通知司机,挂车前应派人检查防溜措施,并通知押运人注意,挂车时须掌握速度不得冲撞。

车站应与油库线等企业签订取送车协议,规定调车机作业区域及安全措施。 第56条 调动装有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93、296条)

1.调动装有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时,调车领导人应根据运行限制电报或调度命令、车站设备情况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在布置作业计划时,将有关限制通知调车组和其他有关人员。调车组在调动上述车辆时,应注意信号机柱、道岔表示器、邻近线路建筑物的限界及邻线停留车等情况,按照规定速度进行作业。

2.调动中间挂有游车的跨装货物车辆,侧向通过9号及以下道岔时,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57条 溜放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4条) 1.准许实行平面溜放的车站见第5表。

第5表 准许实行平面溜放调车作业的车站站名表 线别 站名 京包线 石太线 南同蒲线 西山支线 大秦线 口泉支线 大同 榆次、太原北 侯马北 太原西 秦皇岛东、湖东 口泉 2.下列情况禁止溜放调车: (1)机车前后挂有车辆;

(2)车列中挂有机车(推峰作业时除外);

(3)车列中有人力制动机作用不良车辆(使用铁鞋、减速顶、缓行器制动除外); (4)段管线、货物线、专用线;

(5)使用非固定链条式制动机调速。

3.跨装或爬装的汽车、拖拉机以及一车负重,两端或一端突出加挂游车的连挂车组可以溜放,但必须限速连挂。

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见附表7。

第58条 迂回线、专用线走行线停放车辆的规定(《技规》第305、306条)

1.迂回线原则上不准停放车辆。因设备条件限制,作业确有困难,准许大同西111场东峰迂回线停放禁溜车辆。

2.专用线的走行线原则上不准停放车辆,特殊情况必须停放车辆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路局批准后纳人《站细》。

第59条 车辆防溜的规定(《技规》第306条)

1.编组站、区段站到发线的到达列车及编成车列,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后方准摘开机车,制动状态的确认由摘机人员负责。线路坡度超过1.5‰。或停留时间超过3h时,车站应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牢靠固定。接通全部软管整列转线的车辆,转线后防溜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调车作业中,在到发线停留的车辆由调车人员或指派的胜任人员在车辆的两端采取防溜措施,调车线停留的车辆根据线路纵断面情况在《站细》内规定。

2.在中间站停留的车辆,必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中间站到达的列车,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按规定设置好防溜后方准摘开机车,制动状态的确认由摘机的人员负责。

电气化区段的中间站在采取防溜措施时,可使用货车人力制动机紧固器进行制动,并以铁鞋牢靠固定。 二等及以上且配有专用调车机的中间站,在坡度不超过1.5‰的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可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由车站制定防溜措施,纳人《站细》。

3.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线路内原停留车组已采取防溜措施时,可在摘车端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中有越区、转场、货场、专用线取送车作业、线路坡度超过2.5‰,临时停留的车辆均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4.在始发、终到及换挂机车的车站,到发线停留的客车底,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后方准摘开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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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状态的确认由摘机的人员负责。停留时间超过1h或线路坡度超过1.5‰时,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5.线路有效长内坡度为“顺向坡度”(即向某一方向连续下坡),坡度在1.5‰及以上不超过2.5‰时,应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电气化区段的中间站停留车辆使用货车人力制动机紧固器,本条以下同),并在车辆下坡方向以铁鞋牢靠固定。

6.在线路坡度超过2.5‰且为顺向坡度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可拧紧车辆下坡方向一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拧紧人力制动机的具体数量应根据坡度情况在《站细》中确定),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如为尽头式线路时,必须对尽头端车辆采取防溜措施。

7.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

8.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并办理交接。电化区段列检部门应配置与所在车站类型一致的撤除紧固器的工具,车站负责向列检提供撤除紧固器工具的型号。

9.滦南站和菱角山站分解、组合、换挂机车的列车,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后方准摘开机车,停留时间超过1h或线路坡度超过1.5‰时,须使用货车人力制动机紧固器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

10.在调车作业的有关地点,必须配备铁鞋或止轮器等防溜器具。扳道房不少于2只,行车(助理)室不少于4只,与到发线、正线衔接的货物线、专用线及有装卸作业的线路在指定处所不少于4只。

11.特殊情况无法执行上述规定时,由车站制定具体防溜措施,经路局批准后纳人《站细》。 第60条 机械冷藏车运用及调动的规定(《技规》第180、184、296条)

1.机械冷藏车(机冷车)需摘挂作业时,调车人员应与机冷车乘务组联系,并在机冷车乘务组同意、指导下进行。

2.机冷车组禁止在驼峰上进行编解作业和溜放,需要通过驼峰时,应按《技规》规定,由调车机车送到停放地点,过峰速度不得超过7km/h。

3.机冷车组必须整组编挂,机械车与冷藏车须按车组顺号连挂在一起,不准在运行中分割运行。 4.须对机冷车组分钩作业时,车站应于分解作业前、连挂后及列车始发前通知乘务组。有关保温装置的分解和连挂,由机冷车乘务员进行,并以停车信号防护。

5.机冷车组在同一车站内进行解体、分段装卸作业时,机械车与冷藏车分段距离应不超过300m,装车完毕后,应尽快连挂在一起。

6.卸货后车辆的清扫、洗刷应按《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办理。由卸车站负责安排车内清扫、洗刷,必要时应进行消毒。洗刷、消毒后须经通风晾十后再关门。卸车站无洗车条件时,根据调度命令,由车站办理回送手续,在卸车局管内指定的洗刷站清洗。车站和乘务组应检查清洗况,对未按规定清扫、洗刷或车内残留有污秽物时,不得列人备用或向外局排空。

7.机冷车的备用或解除,须经总公司特调命令批准。机冷车备用时,宜停留在有上水条件的车站线路上。

8.需要补油、上水时,列车调度员应按请求电报的要求调到最近的补油、上水站。 第61条 手推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8条)

1.手推调车不得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并应连挂在一起,前行车组未停妥之前,后行车组不得移动。

2.与接发列车进路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手推调车时,仅限在本线内向不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方向移动车辆。由装卸(货运)人员填写“装卸作业手推调车批准单”,经调车领导人准许后方准作业。

3.在正线、到发线及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禁止手推调车。

4.除可使用为移动车辆而专门设置的机械或卸煤机外,严禁使用其他装卸机械移动车辆。 5.专用线原则上禁止手推调车,确需手推调车由路局批准后纳人运输、安全协议。 第62条 同一线路调车作业的规定

1.在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但下列情况禁止两端同时作业: (1)在同一空线两端同时溜放、同时推进或一端溜放一端推进时。 (2)在有车线上,禁止在同一线路上相对方向同时向同一车组连挂。 (3)一端推进连挂有越出警冲标、妨碍邻线调车作业的可能时。

(4)横向划分调车区域并设有安全区的车场不越区作业时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同一线路同方向禁止放行跟随列车的调车车列或单机,原则上不准连续放行调车车列(包括单机),必须放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纳人《站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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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 调动旅客列车车底及乘坐旅客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1.取送旅客列车车底须连结全部软管,并进行简略试验。在停有专包列车车底的线路上,除进行本车列的摘挂作业外,禁止进行其他调车作业。

2.调动乘坐旅客的车辆时,两端车门必须锁闭,由值乘列车乘务员监护车内旅客安全。 3.调动回送修理及新出厂的客车底时,车门由厂家或车辆部门负责锁闭。 4.办理旅客列车终到回库作业:

旅客列车终到后有关客运作业须在20min内完成,未完成且影响其他旅客列车正点接车或出入库作业的,应调整到库内作业。客运作业完毕后,由列车长向车站客运值班员或客运作业组长办理签认手续(签认本簿由各车务站段自制)并组织列车员上车锁闭车门。客运值班员或客运作业组长组织车站客运人员确认旅客列车顺号牌、安全踏板、警示带撤除,车门关闭、列车员上车,行包、邮政车作业完毕后,及时向车站信号楼或行车室报告,车站值班员得到报告后,通知调车组开始作业。调车组作业前须确认站台安全线内无侵限人员、货物、车辆部门防护号志撤除后方准动车。

5.办理调车列与乘坐旅客的列车(车列)连挂作业时,必须距停留车辆不少于30m处一度停车,确认旅客上下车完毕后,按规定速度连挂车辆。

调车作业完毕需试拉时,车站行车部门须通知客运部门做好组织工作。

6.车站对客车底出入库、库内调动,中途站、折返站换挂,始发站摘挂本务机车、中转旅客列车尾部加挂车辆、旅客列车中途摘车等作业,应细化制定旅客列车调车作业安全措施。

第64条 货物线、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调车作业的规定

1.经过走行线上道口时,注意道口看守员或监护员显示的信号。

2.调车组应事先派人检查道岔位置正确、尖轨密贴(设有扳道人员或集中联锁的除外)、大门全开、门钩挂好、线路确无障碍以及停留车情况、货物与钢轨的距离等符合规定,装卸作业已停止,撤除防护后,方可进行作业。不能事先派人办理时,应停车检查。

3.专用线取送车作业,必须按规定连结软管。牵引运行时,机务、车务人员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推进作业时,应根据走行线距离、连挂车数、曲线半径条件及有无道口等情况安装简易紧急制动阀,并会同司机进行放风试验。

4.返回车站时,应取得与站线衔接道岔扳道员的许可或凭调车信号的进行显示进入站内,未设扳道员或无调车信号机时,应停车联系,经许可后方准进站。

5.向修车线取送检修车时,车站根据车辆段修程计划,编制取送计划,作业时调车组应提前派人检查线路、车辆、修车用具、作业人员及线路防护等情况;在调动检修的车辆时,应根据车辆部门的要求掌握调车速度,必要时由车辆部门派专人护送车辆或监督作业。

6.专用线有两台及以上的调车机车(包括企业机车)作业时,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每台机车作业区域、范围、联系地点及防护措施,并在《站细》内规定。

第65条 车辆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空重阀)调整的规定

1.装卸作业完毕后,由货运员负责对车辆空重阀位置进行调整。

2.按规定需连结软管的调车作业,作业前调车人员须对所调动车辆的空重阀状态进行检查,位置不正确及时进行调整。

3.货物列车编成后不进行技检作业的列车,由车站指派胜任人员负责对车辆空重阀位置进行检查确认,位置不正确及时进行调整。

第66条 尽头线取送车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1.除尽头站台,安全线、避难线、机回线和牵出线外,尽头式线路应在车挡前安装挡车器。

2.向尽头线、尽头站台取送车时,必须在距尽头站台或停留车30m以上地点停车,再以5km/h及以下速度靠近尽头站台或连挂车辆,挂好后方准撤除防溜措施。停留车已采取防溜措施且距线路终端50m以上时,可不停车进行连挂,但要严格掌握速度。

第67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规定(《技规》第302、303条)

1.《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应由车站值班员填发交给司机。如机车距车站值班员室较远,可由胜任人员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指示填写,确认无误后交给司机。语音记录装置良好时,车站值班员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转达。

2.越出站界调车时,《出站调车通知书》按时间计算,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一批作业尚未终了而回站等候放行列车时,应收回通知书。再作业时,重新办理出站调车手续,交付司机新的《出站调车通知书》,方可出站调车。

3.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于办理出站、跟踪调车手续后,应在控制台相应按钮上揭挂越出站界或跟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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