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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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全寿命周期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 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查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与记分情形的,由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负责实施。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

全动态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竣工或在建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 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

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1规定对施工单位和

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2规定对监理单位和总监

记分。

第八条 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3年时,以每3年为一

个记分周期。每一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自动归零。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

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第十五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

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起算值。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

全动态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

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经当事人在《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与告知单》)相应栏目中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施工单位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单位的《确认与告知单》由其相应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在“违规事实确认”栏中签字确认,责任

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

《确认与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

第十二条对《确认与告知单》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确认与告知单》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各方责任主体远程管理系统”实时公示送达,施工单位应及时上网查阅核实。施工单位对记分如有异议的,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被查在建项目记分值总和/被查在建项目总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周期内在建项目被记分值。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第十四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建

造师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对未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30天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

(一) 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80分及以上; (二)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达40分及其以上的。

第十七条 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

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十五、第十六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项目监管部门必须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文件应及时登

录到“考核系统”,并给责任单位记10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对

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应及时登录到“考核系统”子系统上。未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一)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的;

(二)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三)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改正的。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实行诚信评价制度,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在建项目诚信分值+当年

度应扣应加分值=(100-周期记分值)-上年度不良行为应扣分值-上年度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上一年度良好行为应加分值,应扣分值不设峰值。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上年度不良行为应给责任主体的扣分值:

1、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的,每一起给责任单位扣5,责任人扣10分;

2、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每一起给责任单位扣5分,责任人扣10分;发生较大以上质

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每一起给责任单位扣20分,责任人扣30分;

3、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每一起给责任单位扣40分,责任人扣60分。

(二) 竣工项目在上年度发生下列质量问题,应给责任单

位的扣分值:

1、结构受力柱、墙、主梁等主要受力构件以及因地基与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结构裂缝被有关部

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两个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2、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等具有防水功能的部位产生渗漏水被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

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两个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给排水系统因管道、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水或用户财产损失被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

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工程分别给两个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4、电气系统因线路、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电或用户财产损失被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

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工程分别给两个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5、存在的质量问题虽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每

个项目分别给两个责任单位各扣5分。责任主体扣分不设峰值。

(三) 上年度良好行为应给责任主体的加分值:

1、工程项目被评为福建省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一项目给责任单位加3分,责任

人加10分;

2、工程项目被评为福建省“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每周期每一项目给责任单位加5分,责

任人加15分;

3、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含金质奖和银质奖)的,每周期每一项目给

责任单位加20分,责任人加40分。

对单个项目只加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责任单位年度加分值最多不超过40分。

扣分和加分值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网上公示、记分等实施工作。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

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竣工项目质量问题扣分情况书面报省质安总站。质量安全事故扣分以省住房和城乡建省厅的事故快报,其它应加和应扣分值以相应文件为依据。

“考核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及实时动态的当年度在建项

目诚信分值排名前100名和后100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供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评判、取舍。

第二十条 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上一年度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100名的施工

总承包企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季度统计的辖区内当年度在建项目诚信分值排名后100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重点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并按本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

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1、附件2规定的记分情形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动态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施工单位和建造师记分情形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情形汇总表 3、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