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ddb85da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e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建标〔1996〕547号 【发布日期】1996-10-03 【生效日期】199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54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编 制 说 明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六大区104所不同规模医院

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4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5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 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64 63 62 61 60

注: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2/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

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2/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建设规模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急诊部 2.77 3.52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医技科室 25.57 25.91 2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1 9.44 9.20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八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建筑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表4

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托幼园所 462 692 923 1308 1569 1831 2092

灭菌、中药制剂 607(小型) 1429(中型) 2000(大型) 核磁共振室 308 CT室 261

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