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服从企业工作调整不能享受原岗位工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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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服从企业工作调整,不能享受原岗位工资 来源:大律师网

案例: 某电视机厂刘某1963年6月参与工作,一向在该电视机厂从事技能工作。1992年3月该厂革新劳动原则后施行了全员制,刘某与该厂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该厂施行岗位技能制后,刘某的技能薪酬标准为五级,计195元,岗位薪酬为六级,计55元。刘某一向按此标准收取薪酬。1994年3月该厂经赞同与外方合资,原员工按规则与合资后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享受合资公司的。由于刘某知识和技能水平均达不到合资公司央求,无法持续从事技能工作,公司对刘某提出了三条详细安排定见:一是由刘某在公司范围内自找工作,只需有些接受,则按岗位收取薪酬;二是由公司安排,刘某需恪守;三是上述两条都不行,可考虑离岗退养。刘某对公司提出的三条定见均不接受,后经公司安排,刘某到该厂研究所工作,岗位薪酬为120元。但刘某拒不签定合同,非要享受合资公司员工的薪酬待遇。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后认为,该案申诉人刘某诉公司克扣其薪酬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判定对申诉人刘某的央求不予支持。? 专家剖析: 劳动合同是与劳动者树立劳动联系的凭据,也是劳动者享受所在单位薪酬待遇的前提条件。刘某不愿意与合资后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原公司只能按原劳动合同判定的劳动岗位及薪酬标准支付其,而原公司也恰是依照原,并没有削减刘某的薪酬标准,不存在扣发其薪酬的实际。而且,劳动者的薪酬待遇由公司根据其劳动岗位、劳动技能以及实习贡献判定,这既是公司薪酬分配的自立权利,也符合革新精力。刘某的知识技能水平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的需求,达不到合资公司的央求,合资公司对其变更工作岗位提出了三条定见,并无不当。刘某不接受,后经公司安排刘某又不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无法依照新的岗位给予刘某薪酬待遇,责任不在公司,而应由刘某自傲。这儿与克扣薪酬完全是两种性质的疑问。所谓克扣薪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使命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不能全额支付劳动者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