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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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9日下午17时,郑××专程从湖北武昌赶来,通过电话联系并预

约了本律师,郑××向本律师详述了他的案情,如下:

2010年7月5日,郑××的朋友郭××(湖南省衡×县人)在一年前称因办厂资金周转不灵手头紧缺,向郑××借款十五万,当时郑××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未多想,便同意了郭××的借款请求,郭××十分感谢郑××于自己资金紧张之时大力相助,当即亲笔书立“借条”一份并签名捺印,“借条”原文内容为: 借 条

本人因办厂资金周转不灵,今借到郑××现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150000元,无任何利息),所借之钱于2010年12月底全部还清。还款方式:2010年9月30日之前还款七万元,2010年12月底之前还款八万元,逾期不还,郑××可到政府机关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借款人:郭×× 2010年7月5日

郑××述称,在出借十五万元给郭××之后,郭××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只归还了一万五,剩余十三万五千元并未依约偿还,郑××事后多次催还,郭××却玩起了躲猫猫,一开始联系上时称暂时困难,后来郭××干脆直接关机,杳无音讯,再也联系不上。截止到今天,也就是2011年5月19日,郑××再也忍无可忍,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本律师全权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接洽】

2011年5月19日下午18时,由于律师事务所已下班,但因郑××风尘仆仆专程从武昌赶来委托处理法律诉讼事务,本律师便应邀在咖啡厅简单作了会见,并给予了详尽细致的解答,咨询答复如下:

一、郑××和郭××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借条”在手为证,白纸黑字,铁证如山,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

二、自债务人郭××书立“借条”承诺2010年12月底还清之时至今,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郑××之债权得受法律保护;

三、“借条”中虽有“无利息”字样,但依据合同法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郭××除应返还本金之外,仍应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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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债务人郭××已婚,且借款发生在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依据婚姻

法相关规定,可将郭××之妻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郭××之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郑××在认真听取了本律师的法律分析和意见之后,当即决定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在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之后,本律师于2011年5月20日正式开始介入处理此案。 【承办一审】

在经过前期初步的调查取证之后,查证债务人郭××于2008年×月××日和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截至起诉之前二人仍系合法夫妻关系。本律师拟定“民事起诉状”,代理当事人郑××将郭××及其妻子李××一同告上法庭。开庭当日,不出本律师预料,被告郭××没有到庭,其妻李××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并申请了两个证人为其出庭作证。针对我方的起诉状,被告李××所委托的律师在开庭之时,提出的反驳意见大致如下:

1、李××作为被告郭××之妻,对于郭××对外举债不知情,李××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2、证人王××和张××证实郭××嗜赌如命,郭××所借款项被用于偿还其个人赌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3、李××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已同郭××协议离婚,郭××在“离婚协议书”中声明存在赌博情况,在婚姻关系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夫妻共同债务,李××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针对被告李××及其代理人的反驳意见,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当庭逐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辩驳,并于庭后提交法庭一份详细的“庭后补充代理意见”、“证人质证意见”、“相关法律条款”及“全国各地司法判例”。数日后,主审法官来电声称:开庭之后,法庭对郭××的父亲郭×生制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其父亦称郭××系为还赌债而向郑××借款,同时,承办法官还流露出通过本律师说服我的当事人撤回对郭××之妻李××的起诉之意,这不得不引本律师的高度警觉。本律师当即对法院开庭之后对郭××之父郭×生制作的调查笔录给予了法律效力上的否定和批判,同时表明了不会撤回对李××的起诉之意。事后,经我的当事人告知,本律师获悉李××的父亲系××县×局官员,且开庭之前曾看到他数次穿梭于法院。既如此,无论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假,一审结果走向如何,已全然在本律师意料之中。因此,本律师告知我的当事人郑××,务必做好上诉打二审的心理准备。果然,一审法院堂而皇之宣判如下:一、由被告郭××偿还原告郑××借款本息××元整,利息××元(利率x%,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计××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二、驳回原告郑××对被告李××的诉讼请求。

森森国法,斑斑明文。如此一桩清楚明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法院竟如此错判,法律之公平、正义何在?若转移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者胜,则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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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何以伸张?!昭昭日月,何在乎些许浮云?是非公理,总有公断。在法理上,

我们站得稳;在气势上,我们理直气壮。随即,郑××决心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斗争到底,全权委托本律师立即提起了上诉。 【承办二审】

铁肩担道义,天下人管天下事。二审,在接受郑××的全权委托之后,本律师在“民事上诉状”中提出“判令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二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元”之上诉请求。在二审开庭之时,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代理 词(二 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上诉人郑××的委托,经****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二被上诉人应当共同偿还债务。具体意见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李××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被郭××用于偿还赌债”,李××没有完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二被上诉人共同偿还本案债务。

鉴于该事实环节的重要性,本代理人不得不作详细剖析,如下:

一、被上诉人李××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债权人交付借款给债务人之后,便失去了对借款的监管和控制,债务人的配偶如果主张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待证事实。否则,就应当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上诉人李××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被上诉人李××为了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向法院提交了所谓的证据“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并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下面,本代理人逐一剖析论证:

关于“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的证据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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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否认二被上诉人在知悉债权人通过法院追偿欠款后立即协议离婚的事

实,但是,“离婚协议书”系被上诉人双方在被起诉之后拟定的一份内部协议,仅仅是被上诉人将口头表达转化成了一种书面陈述,根本不是一份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诉人均持异议。如果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夫妻自己都可以证明自己,那么,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将不会再有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案例。

关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对以下四点,本代理人提请法庭务必引起高度注意:

1、离婚协议系内部协议,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见《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一节);

2、离婚协议签字时间是××年×月×日,二被上诉人在被起诉之后立即办理了离婚手续;

3、离婚协议系事后为针对本案所作,其内容、措辞和用语,矛头直指本案,可谓有的放矢;

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家具、电器设备等所有夫妻财产一概归女方所有,男方净身出户,只带走男方衣物。

以上诸多细节和疑点,上诉人有理由确信二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正是为逃避本案夫妻共同债务。为了严厉打击这种恶意逃避夫妻债务的行为,时任最高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在就《婚姻法解释(二)》的答问中就曾明确指出,其原话表述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如果认为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之间无权自行改变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对债务的处理,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夫或妻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上述《答问》中还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

下面,我们来看本案被上诉人李××:是否提出了充分、有效、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本案借款属于郭××的个人债务?

被上诉人李××为了证明“本案借款被郭××用于偿还赌债,属于郭××的个人债务”,申请了两位证人到庭作证。鉴于两位证人的证言对于本案事实认定的重要性,本代理人将分别发表详细意见如下:

首先,关于证人王××证言的证据效力问题。证人王××的证言不能证明本案借款被郭××用于偿还赌债,理由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