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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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参赛队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二:竞赛试题(第一阶段)附件三:竞赛流程表

湖南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织工作委员会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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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参赛队伍基本情况汇总表

学校 衡阳师范学院 吉首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 长沙学院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南华大学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 中南大学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邵阳学院 湖南商学院 湖南大学 湖南理工学院 湖南科技学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 代表及电话 杨 晓 13055051356 郑牧民 15907438702 曹十芙 13755084503 余 波 13975892378 刘福泉 13517313417 曾 谦 13786080137 汪 波 13974794034 杨海涌 13973346542 刘康复 13973329502 黄 曦 15973113864 肖洪艳 18674419327 刘放鸣 13874206903 彭 进 15367818506 刘岳峰 13607480317 张陈武 13873097728 向 前 13974630956 罗光宇 13517388582 地址及邮编 邮箱 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Hysyyangxiao@163.com 系421002 吉首大学法管学院 416000 zhmm1219@126.com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595179261@qq.com 院410128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经管系法学专业410012 hnaxdsjk@163.com 长沙市洪山路98号 410003 liufuquanlaw@163.com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文42350344@qq.com 法系 414000 衡阳市常胜路28号文法学12942838@qq.com 院 421001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412000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412000 中南大学法学院105办公室 410083 603251862@qq.com 771702164@qq.com 13033671@qq.com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法学425794576@qq.com 系427000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学院政lfm1957@163.com 法系 422000 长沙岳麓大道569号湖南商violetjj@126.com 学院法学410013 湖南大学法学院 410082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414000 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 425100 LYFLYF78@126.com 953400823@qq.com 626542741@qq.com 876071348@qq.com 第 30 页 共 39 页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怀化学院 湖南科技大学 湖南文理学院 湘南学院 湖南农业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警察学院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 谢尊武 13787164856 宁 洁 18674887860 胡 滨 15674528899 刘铁光 15200366563 熊小松 13974262921 周桂英 贺林波 13973168682 刘文莉 13975116888 全 琼 15874061484 徐跃飞 13707488059 李林芳 赵晓薇 13787427203 周雁武 13786123799 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2段960号410000 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410004 怀化学院 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1号 Zunwuxie2006@163.com 50236840@qq.com chinahoover@163.com tieguangl@126.com 湖南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498197737@qq.com 170号 415000 湘南学院法学系 423043 湖南农业大学 410128 zgy6312@126.com 99279625@qq.com 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路二13975116888@139.com 段960号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410138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344768267@qq.com Xyf8059@tom.com 598730400 @qq.com 28213659@qq.com zywsss@126.com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第 31 页 共 39 页

附件二:竞赛试题(第一阶段)

王某诉某房产公司案

案件简介

2008年9月,某房产公司(以下称被告)收到长沙市潇湘区人民法院(2008)潇民初字第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3500元/平方的单价对所购商品房进行结算,被告应退回多收的购房款225000元。

本案具体情况为:

原告诉称,其于2005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认购了月亮园XX号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诚意金1万元。《认购协议书》并未明确房屋面积和价款,亦未明确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1号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购房价格为3500元/平方,总价款为525000元,交房时间为2007年9月。合同上有原告签字和公司印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原告提供了购房款支付凭证。原告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按1号合同约定的价格,被告已实际多收原告房款225000元。

然而,被告在应诉后举证时发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所谓的1号合同。被告认为双方只在2006年10月9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为“2号备案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5000元/平方,购房总价款为750000元,交房时间是2007年9月,合同有原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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