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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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2.3.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3.2.4协助客户进行著作权行政维权

律师应当及时提醒客户在受到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除民事、刑事等诉讼救济途径以外,还能够通过著作权行政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律师应当提请客户企业注意,投诉应当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海关进出口,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权利人采取相应的著作权行政保护措施。

4 著作权诉讼事务法律服务

4.1 代理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 4.1.1确认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

律师应该注意到,由于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各项权利保护期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确定著作权是否处于保护期内是律师判断是否提起诉讼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是否可以启动诉讼的必要条件。

4.1.1.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4.1.1.2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1.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1.2明确被告

律师在确定被告之时,应当注意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 4.1.2.1保护期限制; 4.1.2.2诉讼时效的限制;

4.1.2.3合理使用,即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共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情形也适用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1.2.4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

(1)法定许可制度,即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同时保护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制度。

(2)强制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人的制度。 4.1.3明确管辖部门及管辖地 4.1.3.1管辖部门

律师可以就明确后的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律师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上海为例,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可以予以查处;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将进行查处。

4.1.3.2管辖地

(1)在地域管辖上,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分析结果,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2)在级别管辖上,著作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海为例,可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浦东新区、黄浦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

4.1.4明确诉讼时效 4.1.4.1在我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1.4.2律师应当注意,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已经超过2年的,应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4.1.5撰写诉状

律师应当注意,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会与肖像权侵权案件、名誉权侵权案件等竞合,二者在案件管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依据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因此,在诉状撰写时一定要将诉由明确,并进行相应的诉讼准备。

4.1.6明确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4.1.6.1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4.1.6.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名誉受损的案件) 4.1.6.3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4.1.7准备诉讼证据

4.1.7.1证明原告著作权的权利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等,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4.1.7.2证明被告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证据 4.1.7.3证明原告遭受损失的证据

(1)直接损失的证明,即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原告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要求给予赔偿。

(2)间接损失的证明,即原告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法定赔偿,即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则原告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4.1.8诉前禁令与证据保全

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所受损害得到弥补,律师可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与证据保全。

4.1.8.1诉前禁令

(1)适用对象:包括侵权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2)成立条件: 1.提起诉讼之前;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提供相应的担保; 4.有证据证明;

5.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需要提醒律师的是,目前立法及实践中关于诉前禁令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及均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获准进行诉前禁令有一定难度。同时,权利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禁令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诉前禁令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4.1.8.2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对象: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2)成立条件:

1.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出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提供相应的担保;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4.1.8.3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一般应对以下证据提出保全:

(1)关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 (2)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

4.2 代理被告参与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