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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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见附件3)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5 条款3.2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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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应由有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5.1.2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