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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专业的课程或辅修另一专业。

第十五条 实行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另见《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规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和该课程相应成绩绩点。每16学时左右计1学分,实践课程每周计1学分,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以修读并获得课程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关系是:

课程成绩 百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6~67 64~65 60~63 <60 无效 (五级记分制) A/优秀 A-B B/良好 B-C C/中等 C- D D- /及格 E/不及格 无效 ++绩点(Hi)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学分(Wi) 获得课程学分 不获得课程学分 0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Wi×Hi)/∑Wi] 总学分数=修读课程学分数之和(∑Wi )

总学分绩点=修读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i×Hi)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即A、B、C、D、E)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另见《长沙理工大学体育课程考核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如因病,须持学校医院指定医生开出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及其成绩记载

(一)专业培养计划中集中单列的实践类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和人文科学类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补考,应重修;

(二)除第(一)款之外的其它不及格课程,学校安排一次免费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进行;

(三)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审批同意缓考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期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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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考核资格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应重修; (五)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按学分交费;

(六)考核不及格及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七)重修课程的成绩可覆盖该课程前次修读成绩或补考成绩(不含成绩计无效的课程)。

六、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利于培养成才;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部)范围内转专业,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生跨院(部)转专业,须经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因经济困难须勤工助学而中断学业的; (六)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一)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8

(一)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部)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院(部)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三)经批准复学者,凭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注册在读期间,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28学分的(按标准学习年限的进度,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某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28学分,不在此列);

(二)在学校规定最高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院(部)、学校审查同意,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获得28学分以上,可继续学习。

(一)试读期间因修读以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与现选课程有时间冲突时,可申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并办理相应手续;

(二)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试读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试读,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发给退学证明; (五)如果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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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办理。

九、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对政治表现、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五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依据入学年份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并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三)第二课堂活动应取得10学分及以上。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学满标准学习年限,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的学分数与毕业学分数相差小于13学分(含13学分),可申请一次毕业重修(重考)。

学生学满标准学习年限,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仅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不能毕业,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学生在毕业离校两个月后、一年内回校补作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满最高学习年限,获得的学分总数与毕业学分数相差不足13学分(含13学分),结业并已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结业离校两个月后、一年内回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学满标准学习年限,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本人要求不再延长学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同时,修读完某一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满标准学习年限时,仍未修满毕业学分,要求继续在校学习,需按编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杂费,方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且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数≥1.7,符合《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及所取得的学分达到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授予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的学位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在毕业时一次性授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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