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e6d665a312b3169a451a4c4

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赋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后者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是经济法的内容。

金融法体系也包括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其中一些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法、外汇管制法、金银管理法、投资法等充分体现了国家主动运用金融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特征,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其中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主

要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特殊企业的主体资格,票据法和证券法主要规定票据流通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这些规范都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契约自由”精神的确立,因而,根本不能将经济合同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否则,将有害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以保证社会、环境和经济协调

发展为宗旨的法律,是以限制经济效益和眼前经济利益为特征和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法律,它们虽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性,但其干预的性质主要属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而非经济职能方面, 因此这些法律部门应纳入社会法的范畴而不属于经济法。

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不属于经济法的部门还有许多,但从目前学者们所认定的经济法体系来看,我们不敢苟同的主要是以上这些。经济法体系作为一个科学范畴必须是边界清晰、逻辑严密的,如果将与经济法

有联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经济法体系,不仅会造成经济法体系的庞杂混乱,而且会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陷于矛盾境地,并导致经济法教学乃至立法混乱。

四、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是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对此,应该而且可以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