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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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20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

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的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 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

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