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 图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e821233a8956bec0975e3e9

Q/CSG 210020-2014

顾、补充、更新、完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对上月事故事件信息进行校核和完善,并对电力事故事件月度信息进行统计(统计表见附录E);

d)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调查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录入到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5.3.3.3 发生四、五级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周周五进行统计,每月进行校核和上报。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5.4.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 5.4.2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事件范围,迅速抢救伤员,科学、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队伍等应急资源,积极防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特别是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扩大和电力系统崩溃、电网瓦解等。

5.4.3 事故事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止施工、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事件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

5.4.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并监督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4.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5.4.6 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处置工作。 5.5 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及期限

5.5.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事故调查权限如下: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 15 -

Q/CSG 210020-2014

查;

b)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c)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d)发生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 发生事故事件后,公司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事件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内部调查。事故事件调查组对事故事件调查结论和调查报告负责,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内部调查权限及调查组规定如下:

a)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领导担任调查组组长;

b)较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领导担任调查组组长或委托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c)一般事故由公司或委托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的,归属公司事故的由分子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归属外单位事故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d)一级事件由公司或委托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分子公司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e)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f)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委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的由该单位领导或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g)四级和五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该单位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h)调查组组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指定调查组的组成成员及安排相应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发电企业、设备厂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科学研究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调查工作;

- 16 -

Q/CSG 210020-2014

i)各类事故和三级以上事件调查结束后,应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并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四级和五级事件调查结束后可视情况编制事件调查报告书。 5.5.3 事故事件调查限期规定如下:

a)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b)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 c)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d)三级以上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5日; e)四级和五级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0日;

f)事故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g)调查期限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算起,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且不超过原调查期限。 5.6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 5.6.1 保护现场

5.6.1.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相关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5.6.1.2 事故事件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事故事件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含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事故事件调查组。

5.6.1.3 由于紧急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领导或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 5.6.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6.2 收集原始资料

5.6.2.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有关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值班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现场前,整理并提供事故事件现场相关文字材料。

5.6.2.2 事故事件有关单位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

- 17 -

Q/CSG 210020-2014

术交底单、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故障录波和测距资料、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电气一次和二次接线图、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动作记录、监控系统打印记录、事故事件发生前后的通话录音、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以及有关运行巡视检查、检修、预试定检、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5.6.2.3 事故事件调查组成立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5.6.2.4 事故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故事件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事件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事件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5.6.2.5 事故事件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5.6.2.6 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6.3 调查事故事件应查明的情况 5.6.3.1 人身事故事件应查明:

a)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b)事故事件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安全交底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c)事故事件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事件记录,违章违纪情况;

d)事故事件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种面状况以及工种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e)其他必须查明的情况。

5.6.3.2 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应查明:

a)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事故事件造成的停电范围(市、区县停电情况)、减供负荷及比例、停电用户数及比例、损失电量、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受影响的重要用户、安全交底等情况;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