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战略合作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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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集团与XXXXXXXXX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单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 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建立集团层面战略合作关系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定义 1.发包方是指甲方控股或参股的房地产项目公司。 2.承包方是指乙方控股或参股的各设施工企业、专业施工单位。第二条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原则在甲乙双方下属公司已经进行了良好业务的基础之上,为进一部提升双方合作层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景,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建立集团层面的、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协议期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具备一定规模且稳定增长的施工业务;乙方将发挥其专业及资源优势,在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等方面对甲方予以倾斜,协同甲方持续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战略合作的基本框架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 2.施工项目的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小高层、多层、联排别墅和独立别墅。 3.施工项目涵盖上海区域内相关城市以及深圳、广州、天津等地,对于甲方在其他城市开发的项目,根据项目需求经双方协商后可将其纳入。 第四条合同价格的定价原则

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一下简称施工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定由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先生负责推动双方战略合作;

2.甲方确定由集团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双方集团层面的战略合作事宜; 3.甲方承诺:协议有效期内,在法律和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规则许可范围内,甲方控股或参股公司每年将累计不少于1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施工合同授予乙方控股或参股公司,且不低于甲方每年新开发项目建筑面积的18%。如因法律、政策和行业规则所限制,或船舷发包方与承包方关于具体项目的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且经过甲乙双方努力仍然未达成协议,则应视为甲方已履行本条款的承诺。

4.甲方有义务监督发包方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发包方履行本协议和施工合同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确定由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先生负责推动双方战略合作;

2.乙方承诺建立集团层面推进双方战略关系的发展机制,并成立隶属于集团总部的专职部门。

3.乙方承诺

3.1 建立为巩固与发展双方战略合作关系的人才发展和绩效考核,重点在于项目管理等操作层面

3.2 乙方承诺进一步推进内部管理、资源整合、研发技术(含施工技术研发、工法研究、技术规程研究)、合理统筹布局(包括根据甲方未来的项目规模,规划乙方现有构件厂的扩建;根据甲方工业化住宅推进要求,统筹乙方机械更新等)、规范化(针对甲方项目建立集团层面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和机制)以配合甲方工业化住宅和装修房战略进程。 3.3 乙方承诺努力通过能源与环境建筑认证系统的认证(LEED认证),并在双方合作项目中逐步采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所有项目均采用能源与环境建筑认证系统进行管理。 3.4 乙方郑重承诺,其完全遵守各地当局建设、劳动或其他部门对于劳务用工的各项规定,规范用工手续,及时发放劳务用工工资。

4.乙方有义务约束承包方行为,确保承包方按照与发包方签署的施工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

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确保合作项目在各项质量指标上达到甲方及发包方要求

5 承包方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所需一切手续,由于政府的政策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承包方出面协调,发包方予以配合。

6.承包方须同发包方共同确定合作项目的承包方项目经理,承包方公司层面应组织对合作在建项目保持每月至少一次的包括不限于质量、安全和项目管理方面的全面检查。 7.承包方对其承建的合作项目按施工合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履约保函。

8 承包方须为合作项目设立售后服务及客户信息收集的专职机构,确保与承包方相关的各类投诉死一时间得到处理。 第七条建立双向沟通机制

1.双方一线公司执行层面每月进行一次日常沟通;

2.双方区域高层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沟通,探讨解决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双方集团管理层每半年进行一次沟通,以增进了解并提升合作层次及深度;高层沟通不仅着眼于具体合作项目,更多将围绕甲方工业化住宅和装修房战略,探讨在施工技术研发、资源配制、房屋质量保证等方面如何进一步加强提升。 第八条协议解除

1.乙方或承包方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 1.1 协议期内发包方将定期根据本协议以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过程评估,对完工项目进行后评估,并对评估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如承包方有一个项目过程评估或后评估达不到首选等级,或承包方评估年度总结达不到首选等级,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实质性的严重损失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改进和预防措施的;

1.2 合作项目因承包方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引起重大投诉的;

1.3 乙方或承包方事实上没有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第2-8款的承诺和义务。

2.甲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2-4宽的承诺且无合理理由,乙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发包方和承包方履行尚未结束的具体合同;

4.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对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协议期满前3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但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许月或继续合作的义务;本协议对上述约定截止日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已生效未履行完毕的具体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具体合同履行完毕。

2 本协议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联系人为对方推动双方战略合作的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纠纷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统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第十一条协议份数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