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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心商业综合体项目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供货招标文件

8.4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

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5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的配合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

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6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

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7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8 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

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9 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

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0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

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1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设备配合安装前2周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0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2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配合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

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买方有权派人员到卖方厂内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卖方提供方便条件。买方有权查阅(借阅)检验合同设备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工具等。买方代表有权根据合同提出意见,卖方有责任采取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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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

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送至现场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

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按照本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将向卖方签发接收单,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并出具回执时,视为该批货物已由卖方按第6.2款交付。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

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包括保管不善等),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

面通知后1周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

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11.3

款的规定尽快修理、修正,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证金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设备储放场

之日起的3个月。

9.2.8 上述9.2.2至9.2.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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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配合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卖方根据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说明书及国家

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配合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配合安装、调试过程须由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进行配合安装并签字确认。

10.2 本合同设备配合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和国家

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配合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及进行指导,并应尽快

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周,否则将按11.10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分部工程验收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和国家相关验收规

范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分部工程验收单。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5款和11.6款办理。

10.5 进行分部验收如果达不到本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所

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为止,如属卖方责任,卖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费用。 10.6 按10.4款出具的分部验收单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

截至出具分部工程验收单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终止后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11.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

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10.8 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

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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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11保证与索赔

11.1 质保期是指从合同设备签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单之日起计年

限,该质保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

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配合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

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配合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周内,否则,应按11.10款处理。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配合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保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

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 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配合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1.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

配合安装时,则质保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如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

要求、主要部件换修等)则其质保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 11.8违约及索赔见《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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