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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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6]5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5 【实施日期】201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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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企业标准化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或提供的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采用国际标准、采标标志使用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自我评价、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确认、声明公开等活动。

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标准备案、采用国际标准、采标标志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条 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服务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领先水平的各类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 2 / 3

准体系,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要求,企事业单位服务标准的制定应符合GB/T24421.3《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企业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鼓励各类专业机构提供市场化的标准化专业服务。 企业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八条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视同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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