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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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委托人提出延长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代建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代建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代建人应当阶段性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委托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7.3代建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代建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本合同附加条款第7条7.2款确定的时限及程序向代建人提出索赔。

8、争议

8.1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保持工程建设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本合同附加条款第11条约定的合同解除;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9、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委托人和代建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代建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代建人承担; (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保险

10.1代建人应要求承包商在为项目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期间根据法律、设备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向委托人提交已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保险证明文件\)。

10.2当保险证明文件项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代建人应根据保险证明文件的要求, 促使投保的承包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现场,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索赔及其他手续。

10.3代建人应为其用于本项目的管理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代建人履行本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伤亡均由代建人自行负责,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合同解除

11.1委托人和代建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和代建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3 一方依据11.1、 11.2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报有关部门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八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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