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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矛盾问题。

4、公安机关基本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的基本关系主要表现为: ①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

②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牢固深厚。

③在公安机关的专政与民主这一对职能范畴上,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忽视或削弱另一方面,甚至人为地割裂、对立起来,都是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辩证关系的结果,都会有损公安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利于公安工作发挥应有的社会效能。

三、公安机关的任务与公安工作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 1、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公安机关任务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指的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按

照客观规律并遵循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协调发展的和谐状态。社会稳定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思想稳定、生活稳定和治安稳定。 (二)公安工作 1、公安工作的概念

公安工作是公安主体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内容,也就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2、公安工作的内容 公安工作的内容包括:

公安领导工作、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公安指挥工作、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三)公安工作的特点

我国公安工作特点

①、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②、“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 ③、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 ④、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⑤、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⑥、机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1、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国家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公安机关必须与国家保持一致,做国家的忠诚工具,代表国家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同时,公安工作与社会联系又是极为广泛和密切的。公安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在管理社会、联系社会、依靠社会的过程中实现。

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的我国公安工作,其国家性与社会性是完全一致的。这是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的本质区别之一。对我国人民警察来说,服从国家意志与维护公众利益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2、“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

在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公安工作有着明显的双向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呈现着“剑”的作用;对受侵害者的保护,呈现着“盾”的作用。

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剑”的作用中包含着警戒预防的意义,使人不敢以身试法。“盾”的作用中也包含着防范、排除违法犯罪造成损失的进攻手段。总之,公安工作是“剑”与“盾”双重作用的统一。

3、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

国家权力的权威性,是通过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来表达的,同时又是必须以强制性实力为基础的。法律的意思表示,是非实力性权威,可以在没有抵制行为的情况下得到实施。

国家的实力性权威,第一是军队,第二是警察;同时,警察又是国家的执法力量。警察与其他许多国家机关不同的是,它把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的法律权威结合起来,具有以法律赋予实力手段的国家

意志性,以警察实力保障法律的不可抵制性。

我国公安机关既有实力性手段,又有非实力性手段。

4、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隐蔽性是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但也有光天化日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是那些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有大量的公开性行为。因此,公安工作就是要有针对性地以隐蔽与公开相结合的手段去对付他们。侦查工作主要是秘密进行的;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工作有不少是公开性的;在诉讼程序内的许多环节,必须做到公开性;证据要公开;治安行政管理,主要是公开性的工作;但在治安管理中使用秘密力量则带有很强的隐蔽性。

在公安工作中,隐蔽性与公开性要有机地联系配合,这是一种斗争艺术。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也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现宏观决策上的统一领导指挥以及信息情报管理上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在战略性部署上、战役性行动上、法律与政策的结合上、多部门多警种的协同配合上,要高度统一,做到整体一致。

但也不能忽视公安第一客体的高度分散性、公安第二客体的广泛分布性。违法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是高度分散的、隐蔽的、易于衍生的,法律要求适用法律要个案办理。分散执行任务,是人民警察适用公安法规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