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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中的集中性与分散性必须很好地结合起来。分散性越强,越要求步调一致和统一行动。集中性越强,越要求能适应实战领域的无限多样性,做到能统能分。要防止只讲某一方面的片面观点。集中统一的高效与分散应变的高效是相得益彰的。 6、机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机动性,要求在执法的直接行为上表现出行动的快速性、准确性、应变性。公安工作的稳定性,则要求在具有宏观意义和长远意义的对策、业务建设以及协作关系上体现固定性、长远性、牢固性。

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度运动性、突发性,证据信息的易逝性,危害后果的速扩性,都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快速行动。

对公安客体中不具有显著运动性、易变性的对象,公安控制对策则需保持稳定,长期实施。

在公安工作中,宜动宜静,宜快宜稳,都要从公安客体的实际出发,辩证结合。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

公安机关职责是国家依法确定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

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它与国家的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的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

制约,故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的特色

(1)法律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均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

(3)实力性。公安机关能依赖本身实力实施公安权力,具有制服抗拒的能力。所谓公安实力,包括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物质技术装备。 (4)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

(5)有限性。公安权力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行使,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6)单方性。公安机关之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的构成

治安行政处置是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处罚。

治安行政强制权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警察强迫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能够依法进行,由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行使的权力。

预审权是对被逮捕的人犯,在提交审判前进行预先讯问和调查的权力。

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