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法- 译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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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司法部门 刑事法庭 欺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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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88年贸易法》指示总检察长提供指导有关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司法部的执法政策。(15 U.S.C.§§78 dd-1)对于潜在的出口商和小型企业这些无法获得专业律师对《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问题的,对司法部的外国腐败行为法案的意见程序作出回应指导有限。下面描述和合规职责的一般解释和潜在负债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这个小册子构成司法部《反海外腐败法》的一般解释。

美国公司寻求在国外市场做生意必须熟悉《反海外腐败法》。总的来说,《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为获取或保留业务目的贿赂外国官员。此外,其他法规如邮政电信和网络欺诈的律例,18U.S.C.§1341,1343,和旅行法,18U.S.C.§1952,这些法律条例为联邦提起违反国家商业贿赂法律诉讼提供依据。

司法部是首席执行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挥协调作用。商务部办公室总法律顾问也回答了美国出口商涉及《反海外腐败法》基本要求和约束的一般问题。 这本册子旨在提供《反海外腐败法》的一般描述,并不试图代替私人法律顾问提供关于《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具体问题的建议。此外,这份册子中的材料并不打算提出目前司法部和SEC对特定事实情况的执行意图。

背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70年代中期的调查显示,400多美国公司承认了有问题或非法支付超过3亿美元的外国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和政党。从贿赂外国高官到为某种有利活动向外国政府寻求保护,也即所谓的便利支付,滥用现象无处不在。便利支付的存在据称是为了确保政府公务员部长级或牧师的职责免除。国会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将停止贿赂外国官员和恢复公众信心的美国业务系统的完整性。

《反海外腐败法》的目的是对美国公司做生意的方式做出重大影响。向外国官员行贿的几家公司也已经被追究以刑事和民事责任,处以巨额的罚款和禁赛处罚,从联邦采购合同中排除,并且相关公司职员和官员已被押入监狱。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许多公司已经实施了详细的合规程序旨在防止和发现雇员和代理的任何不当支付。

国会通过《反海外腐败法》后,开始担心和经常行贿的外企相比,美国公司运营处于劣势,而且在一些国家,这些外企还被允许扣除贿赂成本作为税收的营业费用。因此,在1988年,国会执导的行政部门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开始谈判,以期获得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类似于《反海外腐败法》的协议制定立法。近十年之后,1997年,美国和其他33个国家在国际商业事务处签署了《经合组织打击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本公约,并于1998年颁布实施立法。在美国司法部网可以看到此公约和评论 《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规定美国公民和某些外国证券发行人为获取/保留业务或指导业务目的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或任何的人行贿是不合法的。自1998年以来,他们也适用于外国公司和人采取任何行动促成这样一个腐败的支付在美国

《反海外腐败法》还要求在美国上市的证券公司做到符合其会计条款。参见15 U.S.C.§78m。这些与《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运转一致的会计条款,规定要求条款覆盖下的企业制定和保持账簿和记录,这样就能准确和公正地反映公司的事务并帮助制定和维护足够的内部会计控制。此文档只讨论反贿赂条款。

执行情况

司法部负责关于国内法人、外国公司所有刑事执法和民事执行反贿赂的规定和侨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关于证券发行人反贿赂条款的民事执行。

反腐败法案

基本禁令条款

《反海外腐败法》规定为获取或保留业务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为非法行为。对于基本的禁令,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元素才构成违反的行为:

A.主体——《反海外腐败法》潜在表明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员工或公司代理人和任何代表公司的股东。个人和公司,如果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或密谋违反反贿赂条款或者共谋违反贿赂条款,可能面临处罚。

根据《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关于贿赂外国官员的管辖权取决于违反者是否是”发行人”,涉及的是否是”国内法人,”外国侨民或业务。”发行人”指在美国已经注册发行证券或者要求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定期报告的公司。”国内法人”指任何属于公民的个人、侨民、美国居民,以及任何公司、合伙企业、协会、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公司组织或主要营业地点在美国或在美国州、地区、共同体或美国联邦法律下组织的个人独资。 证券发行者和国内法人可能承担在区域或国籍下《反海外腐败法》涉及的责任对于在美国境内使用的制度,发行者和国内法人如果使用美国邮政电信或其他方式或州际贸易的手段助长腐败行为贿赂外国官员,则则他们必须承担责任。这种方式或手段包括电话,传真传输,电汇,州际或国际旅行。此外,发行者和国内法人可能因任何助长腐败贿赂美国以外的国家官员行为承担责任。因此,美国公司或国立公司可能因雇员授权或

完全在美国以外操作的代理商,即利用外国银行账户的钱,没有任何美国参与人员的贿赂承担责任。

1998年之前,外国公司,除了那些可以称得上”发行人”的人,外国侨民不受《反海外腐败法》管制。1998年修正案扩大了《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至外国公司和国民。现在外企或个人也属于《反海外腐败法》适用范围,直接或通过代理,助长发生在美国范围内腐败的贿赂行为。然而,没有要求这样的行为利用美国邮政电信或其他方式或州际贸易的手段。

最后,美国控股公司也可能为他们授权、指导、或控制有问题的活动的外国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作为美国公民或居民,他们自身是”国内法人”,受雇于或代表外资合并子公司。

B.腐败意图——实施或授权支付的行为人必须有腐败意图,并且支付行为必须故意诱使接受者滥用其职位与支付者或其他人进行不正当交易。应该注意的是,《反海外腐败法》并不要求腐败行为成功。提供或承诺腐败支付也可以构成违法。《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任何影响该外国官员在其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引诱该官员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以获得任何不当的优势,或引诱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图帮助该发行者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指使给任何人。

C.支付——《反海外腐败法》禁止支付,主动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D.接受者——禁止条款适用于给予外国政府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候选人腐败支付。外国政府官员意指外国政府。国际公共组织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以公务地位行事的任何人。我们应该考虑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败法为特定问题设置的意见程序,就 “外国官员”的定义而论,如:无论皇室的一员,立法机构的成员,还是国有企业职员,都被视为”外国官员”。

《反海外腐败法》的条款适用于任何政府官员,不管等级或职位。《反海外腐败法》的侧重于付款目的而不是收到支付,报价,或付款承诺的特定职位的官员,也有例外的反贿赂条款”促进政府日常行动支付”(见下文)

E.商业目的——《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为了帮助公司获取或保留业务、指导业务而进行的支付。司法部给出关于”获取或保留业务”广义的解释,这个术语包含含义不仅仅授予或者更新合同。应该注意的是,获得或保留业务不必与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机构有关。 第三方支付

《反海外腐败法》禁止通过中介提供腐败支付。如果知道支付的全部或一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外国官员,则给第三方提供支付是违法的。”知道”这一用语包括有意识的漠视和故意的忽视。抗辩的内容基本上是和上面描述的一样,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是给必不可少的”外国官员”支付的中介。

中介可能包括合资伙伴或代理。为了避免承担腐败的第三方支付责任,美国公司尽可能地做了一些尽职调查,并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来确保他们已经与有信誉的和合格的合作伙伴和代表之间达成商业关系。这些尽职调查包括调查潜在的外国代表和合

资伙伴以确定它们是否胜任这个职位、与政府是否有个人或专业上的联系,客户群的数量和声誉、他们与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和与当地银行家/客户/其他商业伙伴的声誉。此外,在谈判业务关系中,美国公司应该意识到所谓的”特别之处”,即,不寻常的支付模式或财务安排支付,国家腐败的历史, 外国合资伙伴或代表提供的拒绝认证,它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促成一个非法提供、承诺,或支付外国政府官员和不采取任何行动导致美国公司违反《反海外腐败法》,通常是高级专员公署和辖区,在费用和会计记录方面缺乏透明度,在合资伙伴或代表执行提供的服务方面明显缺乏资质或资源,,以及合资伙伴或代表是否已经被官方推荐为政府潜在的客户。

你应该寻求法律顾问的建议,考虑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败法为有关第三方支付特定问题设定的意见程序。

许可的支付和肯定抗辩

《反海外腐败法》包含一个明确的例外,禁止为”例行政府行动”支付”便利费”,或提供可以用来抵御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积极防御。 促进例行政府行动的支付

反商业贿赂有一个例外就是例行政府行动的便利性和加速性支付。”法规列表有以下几个例子:获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他官方文件,处理政府文件、签证和工作指令等;提供警察保护,邮政电信皮卡和交付,提供电话服务,电力和供水、装卸货物,或保护易腐产品和调度检查与合同相关的性能或跨国家运输货物。

和这些类似的活动也包含在例外之中。如果对关于支付是否属于例外有问题,可以咨询法律顾问。同时也应该考虑是否利用司法部门反海外腐败法的意见程序。 “例行政府行动”不适用于给任何外国官员的便利性和加速性支付,如,决定授予新业务或与某一政党继续业务。 肯定抗辩

被指控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的人可能会做以下抗辩,根据外国官员所属国的成文法,支付是合法的,或者所花费的钱是用来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展示或执行合同义务。

在外国成文法规定里,支付是否合法可能很难确定。我们应该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建议,或利用司法部反海外腐败法面对这样一个支付合法性问题的意见程序。 此外,因为这些防御是“积极防御”,要求被告必须在初审时证明支付符合这些要求。检察方在初审时关于证明不构成这种类型的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贿赂行为制裁

对罪犯的制裁

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条款,可能实施的刑事处罚: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