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f9115e8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09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农办〔2014〕128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 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

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

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

〔2014〕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各市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三章 工龄认定

第六条 工龄系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曾经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第九条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