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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武松打虎》图商标案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本案中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的报酬权。由于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此,商标注册时必须先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同时,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侧重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比较的角度,因此,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享有合法性。

香格里拉商标侵权案

1994年,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总经理孔丞丞,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广东省东莞市二轻联盛工业公司开办了一家酒店,该酒店于1992年12月27日注册了“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企业名称,并已经建成开业,其行为侵犯了香格里拉公司“香格里拉”注册商标专用权。 香格里拉公司在商品商标上享有“香格里拉”专用权,但此案当事人在酒店服务经营中会涉及到香格里拉公司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即使香格里拉公司无服务商标专用权,也可追究其侵犯商标权行为。同时,我国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担着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在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尽的义务时,扩大了“香格里拉”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名称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奠定了基础。

补充例子哇哈哈商标法案例分析

1989年,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饮料食品上获准注册“娃哈哈”商标,并很快成为驰名商标。其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化妆品商品上获准注册“娃哈哈”商标。

1991年,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提出注册商标争议。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提出的争议理由为:本厂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属于同一地区,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厂商品是本厂系列产品。“娃哈哈”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产品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儿童营养液,亦具有美容效果,所以,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认为:我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类化妆品,这与商品分类表中第32类的营养食品在性能、用途、制造技术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无所谓侵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A 你认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提出的属于什么争议? B本案中,你支持谁的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商品是否构成近似,容易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判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

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服务分类表。

因此,需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分析!

三、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此前,甲作曲、乙填词,共同创作抒情歌曲《初恋》,后面甲无意间在同事家听到一首名为《热恋》的低格调的歌曲,与他所创作的《初恋》曲调完全一样。一看盒带上署名为甲作曲、乙填词。甲又气又羞,去谴责乙,声称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乙辩称,原歌系合作,自己只改了填了自己的歌词部份,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拒绝了甲的上述要求。甲无柰,诉诸法院。 请问:乙这一行为是否侵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补充案例著作权案例分析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

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案例分析

某网站委托一程序设计员张XX为其设计网页及相关的网络运行的软件,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所完成作品和软件的著作权归网站享有,并付张xx报酬等,张xx在合同的约定期内完成设计工作,并将完成后的网页及软件交付网站。但网站在支付首期款项后一直未付张xx剩下的报酬,张xx经多次催讨未果,愤而攻击该网站,采用黑技术,导致该网站陷于瘫痪状态达数天之后,现网站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起诉。 问:张xx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并阐述你有该案件所获启示。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不过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侵犯网站的安全权,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个案件中存在网站多次催讨未支付报酬违反委托合同在先,因此张某可以起诉网站违约,网站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双方都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尽管张某的行为是在对方有错在先的,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容置疑。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充分的法律维权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用自己的手段解决。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

著作权案例分析

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1990年3月,乙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乙先生对甲先生深表感谢。1993年5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旅行社,让A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3000元的报酬。A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 1994年8月10日,甲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题字的A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乙先生联系,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但A旅行社认为,本旅行社是花3000元钱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乙先生则认为,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A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甲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 2.乙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鬃影视公司(下称影视公司)向某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诉称A公司未经同意在网站上在线播放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剑》,诉求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停止侵权和陪礼道歉的民事责任?A公司接到诉状后,已经申请法院追加B公司为被告,并提供证据证明影视公司诉称的侵权网站是B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开办的?

沈律师作为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即使影视公司所谓的侵权事实存在,应当由B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领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把服务器租给B公司以后,如何使用是B公司的事,A公司无法也无权干涉,这和出租房屋基本类似?因此,即使影视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经过开庭审理能够确认,应当由B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二、影视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A公司作为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无法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的内容庞杂?数量巨大,相互既互联又彼此独立的信息内容逐一进行审查,也无法定义务对其合法性作出认定?因此A公司对B公司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B公司承担?影视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A公司收到诉状后已经通知B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

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A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已经通知B公司删除了涉嫌侵权作品《*剑》,停止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避免了侵权损失的扩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

原告享有《*剑》的著作权,在该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互联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有互联性?开放性,也有独立性,作为网络基础服务提供商的A公司无法对链接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亦无审查义务,虽然客观上为侵权网站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并通过链接将原告引入上载侵权作品的网页,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但其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提供原告电影作品《*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被告A公司已经责成被告B公司删除了侵权作品《*剑》,原告对此无异议,则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不再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7年3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沈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2006)某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律师费3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