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枪支仿真枪的法律定义和解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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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枪支仿真枪的法律定义和解释?

论点一,”仿真枪”算不算枪支?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枪支的定义

1.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另外根据中国公安部<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清楚定义: 什么是枪支?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3.什么是所谓的”仿真枪”

所谓的”仿真枪”就是使用电力带动汽缸产生压缩气体,从而发射直径为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一中是通过高压气瓶为动力,同样发射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外”仿真枪”在外观上具有和真枪大小一直的尺寸,不同的是枪身多为塑料制作,凭借肉眼就能分辨出来!虽然说动力来源不同,但是2种”仿真枪”均不具备任何杀伤力.目前进口和国产的”仿真枪”一般都销往国外,国外对”仿真枪”的管理都相当健全,并强制规定枪口动能最高不得超过2焦耳.而真枪的枪口动能最低为200焦耳左右,所以国内”仿真枪”爱好者为了安全考虑,大多数威力不会超过1.8焦耳.因此”仿真枪”不具备任何杀伤力.另外”仿真枪”的射程虽然能够达到30米左右,但因为弹丸是仅有0.2克左右的塑料弹丸,加上风力影响,所以在20米以外的BB弹基本上只具有穿破2张A4纸的能力.

综上所述,证明了一点,根据以上3条说明了一再被正府部门称之为”仿真枪”的”管制枪械”虽然在动力来源及发射原理上符合某条例规定,但根据标准的司法解释,不同时具备规定中的标准即不能按照该标准执行!因此,”仿真枪”主体上不具备对人体致伤,致死的可能.所以任何涉及标准制式枪支的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均不适用!

根据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 公通字[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和持仿真枪作案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为准确认定仿真枪,及时查处仿真枪案件,现就仿真枪认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这个算是最新的一则关于”仿真枪”的明文规定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该条款仍然没有界定何种是仿真枪?根据第一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并没有细致到对AK47或者M4A1等世界名枪或其他制式枪支的尺寸标准,颜色或威力等有任何详细说明!相同的,只要我在”仿真枪”颜色或外型上进行简单修改,那就说明该”枪”不是”仿真

枪”.其次,本条规定只是属于公安内部的一则通知,不具备宪法的严谨性,因此不能直接做为法律证据.因为这种通知只要我高兴,我爱出几条出几条,完全是属于公安内部,乃至个人的行为.另外如果因为没收”仿真枪”与公安局发生法律纠纷的话,他们做为当事人是没有资格对”仿真枪”进行认定的,应该由第三方公证的进行裁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章 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从头到尾都只提到了一个句话”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但并没有说禁止购买,收藏”仿真枪”!既然仿真枪不是属于制式枪支,司法上也没有定义”仿真枪”的标准,更没有提到禁止收藏,购买”仿真枪”!因此,只要没有出售”仿真枪”行为发生,如果公安局强行要没收你的”仿真枪”的话,他们便触犯了<宪法>里的规定,任何个人或正府机关不得随意剥夺公民财产,如果要扣押你更是触犯了<刑法>里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非法囚禁公民”!

总而言之,”仿真枪”只是一种成人玩具,并不能单纯的算做为”枪支”,并且在无法律定义的现在,拥有它只是属于合法的行为,只要不用于犯罪或破坏公共秩序,任何人无权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严禁非法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携带弩等管制器具。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六、凡爆炸物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种观点:未规定具体罪名和刑罚 查处仿真枪面临法律困境

不法商贩走私贩卖仿真枪牟取暴利,公安部公布“缴枪令”后,仿真枪交易变得更加隐蔽。有关负责人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制售仿真枪的处罚仍存在空白。

仿真枪做工精细,质地、外观、重量、尺寸、颜色等方面都与真枪相差无几,有些仿真枪还具有较强的杀伤力,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公安部于7月23日发出公告,决定在30天内对全国范围内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进行集中收缴。其中,对于仿真枪的打击和收缴也是此次缴枪行动的重点。

[背景]市场一度“火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