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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除了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条例外,还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理》等国务院行政法规;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1、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

2、环境管理的概念

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环境影响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3、环境管理的原则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根据环境管理的特点,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主要包括:

(1)综合性原则,在管理措施和手段中,需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具有高度综合性。

(2)区域性原则,我国复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各地区的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管理水平差别很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3)预测性原则,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进行经常性的科学预测。 (4)规划和协调原则,指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需要进行各部门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2、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实质上就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3、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

4、为什么说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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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3)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无法救治。

5、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律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也称为环境保护民主原则。 第八章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 (4)许可证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经济刺激制度; (7)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我国专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4、不征收排污费的三种情况

(1)向城市污水集中吃力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2)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3)对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不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5、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 (1)财政援助;(2)低息贷款;(3)税收;(4)征收排污费。 6、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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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对依法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的篇章。这就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

7、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1)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2)限期治理制度;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8、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

从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看,当某些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且超过环境容量的最大负荷时,就会发生环境污染。对已经产生的污染,实行末端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应当在物质的生产、流通、消费以及废弃等各个环节均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进入环境,使得物质从开发利用到废弃回收各个环节循环再生,这样就能够减轻物质进入环境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

清洁生产制度,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由于物质循环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循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因此,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出发,也将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统称为循环经济制度。

第九章 自然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3)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5)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的内容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3、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有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4、按自然资源的主体,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的,国家可以取得并成为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其取得方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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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

5、自然资源费的分类

(1)开发使用费,即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交纳的费用。

(2)补偿费,是为弥、修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

(3)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4)惩罚性收费,是行政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

6、渔业、狩猎权等是不能转让的,在一定范围内,矿权、林权可转让,经济林、用材林的使用权可因破产、抵债而变更。土地使用权可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7、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2)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3)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章 环境标准

1、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其性质主要表现为:

(1) 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2、ISO系列环境管理标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纷纷以环境法律和标准为由拒绝或抵制不符合本国环境法律要求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为此国家社会出现了以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为中心的新一轮市场竞争。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标准组织(ISO)于1987年制定并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1992年又组织制定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ISO9000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统一,既不因为环境管制而影响资源贸易,又不至于因为自由贸易而增加环境成本。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适用的对象,是所有与环境利用行为相关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法人团体、社会组织等。

3、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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