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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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3、水土流失区域的主要治理措施 (1)因地制宜,综合治理;(2)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3)明确治理责任。 4、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1)水资源规划制度;(2)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制度; (3)用水总量控制制度;(4)水功能区划制度; (5)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6)取水许可制度; (7)征收水资源费的制度;(8)用水收费制度。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 1、关于林权的规定

(1)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2)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此使用权包括: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使用权;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

2、退耕还林制度

退耕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 退耕还林的对象是(1)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2)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3)宜林荒山荒地;(4)生态地位重要区域内的耕地。

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是生态优先原则。 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章 草原资源保护法 1、关于草原纠纷的处理

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1、我国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是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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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 (1)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2)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 (3)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4)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 1、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2、法律关于集体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第二十六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向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依照《野生植物保护法》的规定,未定名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禁止出口。

第二十七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氛围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自然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性活动;自然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1、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1)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是一个重要的国内法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基本问题。

(2)我国宪法对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一些全国性的立法中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①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国内法;②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我国国内法的效力;③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3)由于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还不能说这是完全确立的规则,只能说这是在作出上述规定的立法范围内适用的原则。

2、国际条约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其次包括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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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渊源和“软法”。

3、1913年在伯尔尼签订的《关于建立保护自然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文件》。 1972年6月的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

1982年内罗毕召开的人类环境特别会议,通过了《内罗毕宣言》。 1992年的里约会议通过了《里约宣言》。 了解三个宣言的内容及作用。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2)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4)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5)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

(6)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原则。 2、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

(1)命令——控制措施。指那些由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制定,并且以公权力作为后盾监督和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则、标准。包括:①环境标准;②环境影响评价;③风险评估;④许可证;⑤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⑥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2)经济刺激制度。指政府利用经济手段来引导或抑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市场行为,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国际条约中规定、使用比较多的是保险、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标志。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指以消除或至少减少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为目的的预防性措施,尤其是根据物质、产品的周期,从其生产、生产到最终消灭进行全过程管制,有时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制。 第三十章 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1、环境与资源的国家法律保护条约的种类

(1)大气与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2)海洋环境保护; (3)淡水资源保护;(4)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行为的国际管制; (5)生物多样性保护;(6)两级和世界遗产保护。 2、淡水资源的保护国际条约、协定主要有:1966年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1992年的《21世纪议程》、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河流利用规则》是淡水资源保护方面最早、最经常被引用的国际文件,第一次全面对当时已有的保护世界淡水资源的相关国际法规则作出编纂,同时对国际河流的利用提出指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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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议程》对淡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提出了一系列的综合性方案。 欧洲国家签订的《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的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境内的跨界河流和湖泊。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这一领域最中要的多边条约,宗旨是实现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养护、管理和保护,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促进国际水道的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

3、《巴塞尔公约》的内容及特色

(1)公约要求出口国必须得到废物过境国事先的、知情的和书面的许可之后,才可以出口废物。

(2)公约要求对越境废物的移动采取符合环境保护的合理方式进行管理。

(3)公约规定了执行和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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