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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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6]24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厦劳社[2006]244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精神,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社[200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更好地推进再就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程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促进和稳定就业,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新一轮再就业政策是依照新的就业形势而制定的,是“十一五”期间促进就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不仅是上一轮政策的延 1 / 4

续和发展,而且覆盖面更广,优惠力度更大,因此必须充分领会新政策的精神实质,进

一步做好各项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新一轮再就业政策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使再就业培训工作有组织,有部署,有计划,有落实。

二、统一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和指导下,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为确保新的再就业培训政策的落实,使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培训服务和配套工作到位,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承担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机构及培训项目:一是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培训机构承担辖区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二是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办学质量好、诚信度高的培训机构(2006年度再就业培训机构名单附后)。培训项目(工种)应统一费用标准,统一课程,统一教材,具体由各培训机构向市就业训练中心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执行。

(二)再就业培训按厦财社[2006]28号文件要求,除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或低保户对象外,均采取“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

(三)各承担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应设立再就业培训报名窗口,定期发布培训信息。参培人员可根据培训信息自选专业、自选培训单位报名参加培训。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参训人员,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其《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退役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件、《随军家属证明》有关材料送市就业训练中心审核,并及时输入就业培训信息系统。

(四)各再就业培训班原则上必须达到20人以上方能开班。培训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劳 2 / 4

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

(五)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厦财社[2006]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半年内汇总学员下列之一就业证明材料,及时送市就业训练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学员可凭培训发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到其参训机构领取培训补贴。 1、经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的劳动合同文本; 2、缴交社会保险记录(培训结束后半年内);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证明;

4、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小型企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5、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相关证明; 6、社区劳动组织出具的就业证明; 7、已实现就业的其它证明。

(七)各承担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及时把学员报名表、课程安排表、成绩表、就业情况表等整理归档,确保学员资料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加强“培企结合”,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再就业培训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因此在开展培训中要充分调动用工企业的积极性,与企业紧密结合,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1+1”再就业培训(企业出岗位,政府促培训),使培训和就业更紧密地衔接起来,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提高再就业率。 四、加大宣传引导,形成合力。在开展再就业培训中,各单位要重视政策和先进事例的宣传,通过宣传、发动、引导更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参加到提高技能中来,同时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到再就业行动中,形成良好的培训氛围。

五、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承担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必须在每年年底向市就业训练中心报告当年再就业培训办班情况和下一年的办班计划。市就业训练中心 3 / 4

应及时组织对各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于下一年的

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当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其开设专业、每期开班预定时间。承担再就业培训机构因办班质量差、群众意见大、弄虚作假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年度评估未能通过的,取消其承担再就业培训的资格。

六、之前出台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厦门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服务(公共培训)机构一览表 2、2006年度再就业培训机构名单

2006年8月25日

附件1:

厦门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服务 (公共培训)机构一览表

名称 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 思明区培训鉴定指导中心 湖里区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 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三楼 思明区大同路423号 湖里区仙洞路3号 联系电话 5063639 2124717 563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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