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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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时工作时间: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P184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P185

4、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P185 5、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我国现行休息休假的种类:展开参考课本P187

(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四小时后,一般休息1~2小时,最少不能低于半小时 (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三)休息日 (四)法定休息日 (五)年休假 (六)探亲假 (七)其他休假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P193 (一)补休

(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标准参见课本P194)

第八章: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工资的形式:P197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五)补贴(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三、最低工资制度:

(一)不能成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p204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和参考因素:p204

一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是劳动生产率,四是就业状况,五是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四、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P206

(一)工资支付形式:法定货币,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二)工资支付对象: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三)工资支付时间:按约定日期支付。(详参P206)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制度规则:(有详细内容 P207)

(一)休息休假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三)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四)企业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六)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第十一章:

一、劳动争议的收案范围

(一)劳动争议收案范围的一般规定P235: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特殊的劳动争议:P236(需要详细看) 1、社会保险争议、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3、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4、加付赔偿金争议 5、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

6、停薪留职、内退、待岗以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P244

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种约束力只是合同的约束力。

三、劳动争议仲裁概念:P244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P245

(1)仲裁主体不同:民商事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一般称为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委员会具有官方性,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机构。

(2)仲裁的对象不同:民商事仲裁处理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隶属关系。

(3)程序启动不同:民商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必须有争议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协议才可进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劳动仲裁是强制仲裁,只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无权拒绝。

(4)仲裁的地位不同:在民商事仲裁中,是否经过仲裁处理,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是否可以起诉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服裁决的,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除部分案件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外,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P247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

(一) 仲裁时效的期间及起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 仲裁时效的中断原因:

1、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 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仲裁时效中止原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

代理人未确定等

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P250

《劳动合同法》47、48、49条外加司法解释三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8、49条及司法解释3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