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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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4.0.14条 防护土堤应以土填筑。禁止使用泥炭类轻而易燃材料填筑防护土堤。

当取土困难或场地不够时,防护土堤的内、外坡脚外可砌筑高度不高于室内地坪标高以上2.0m的挡土墙。或在土中添加石灰,以提高防护土堤的边坡度。

在室内地坪标高2m以上的防护土堤,不允许以石块、混凝土块等重型块材料砌筑。 防护土堤开口处挡土墙顶高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4.0.15条 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墙体于地表以上0.5m部分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第4.0.16条 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按计算确定。其高度应符合第4.0.12条规定要求。

第五章 危险品生产工艺布置

第一节 工艺布置

第5.1.1条 危险品生产工艺宜采用先进技术,远距离控制、隔离操作。厂房内应减少存药量,减少操作人员或达到无人操作。

第5.1.2条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建筑平面宜为矩形。

弹药、引信、火工品生产中的A级、B级、C级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当工艺有特殊要求,且在安全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除外。 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第5.1.3条 厂房内的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弹药、火工品、引信生产中的危险品暂存间(如保温库等)也可以沿厂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工作间。

弹药生产厂房内,危险品临时储存量不得超过2h生产需要量。枪弹、引信、火工品生产厂房内,危险品临时储存量不应超过4h的生产需要量,当上述限量小于一个包装箱时,则允许存放一箱。当产品技术条件或者工艺有特殊要求,存放期必须超过上述规定者除外。 第5.1.4条 危险品生产工序与非危险品生产工序宜分别设置厂房。危险品生产厂房内各危险品生产工序或工段之间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情况分别布置在单独的钢筋混凝土或钢制抗爆间室内,或采用设备装甲防护、防护板、护胸板、抑爆结构等防护措施。

第5.1.5条 弹药生产中,当工艺生产要求将危险品生产工序与非危险品生产工序组建成联合厂房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抗爆墙、防火墙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将非危险品生产工序与危险品生产工序、危险品集中存放区三者之间分别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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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条 弹药生产中,任何炸药熔化、注装厂房不宜与空弹体准备或装配厂房组成联合厂房。当符合第5.1.5条规定时,方可联建在一起。

单基火药生产中,重力式混同工序不应与包装工序组成一个厂房。

第5.1.7条 弹药装药装配厂房内,不应进行危险品组批。产品组批应在编批厂房(或编批库)内进行。

各类危险品转手库、待验(或验收)编批库应单独设置。

当枪弹、37mm及小于37mm的炮弹生产厂房内存药量少于车间转手库允许最大存药量的1/10时,在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可不单独设置上述仓库。

第5.1.8条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生产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出口的位置等,都应使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当运输装置通过出入口处时,宜布置在地下、架空或设置使人能方便通行的过桥。

第5.1.9条 发射药生产的危险工作间宜互相隔开,危险工作间的门应直接通向室外,或其它便于疏散的场所。不应布置成一个危险工作间的人员需要通过另一个危险工作间才能疏散的方式,也不宜布置成中间有走道并有门通向两侧危险工作间的方式。

第5.1.10条 引信、火工品、发射药管、发射药包生产厂房,如布置成单面工作间时,可采用单面走廊形式。如布置成中间有走道,两边为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工作间通向走道的门,不应相对开启。

第5.1.11条 当一栋发射药生产厂房内布置有两条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宜以非危险性工作间(如电机室、通风室)隔离或以防火墙隔离。

第5.1.12条 双基火药生产中的滚筒干燥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其工作间应为三面无门洞的厚砖墙和一面轻质外墙。轻质墙外应有砖墙小院屏蔽,人员应通过设于砖墙屏院的门出入。 第5.1.13条 双基火药和双基推进剂生产中的压伸工序,三基火药生产中的捏合工序、压伸工序均应布置在抗爆间室内进行操作。抗爆墙上不宜设门。如操作必须设门时,应采用装甲门。工艺管线如高压水管必须穿过抗爆墙时,应在穿墙处密封。当抗爆墙上有产品穿过的孔时应在穿孔处采取措施以减少抗爆间室内一旦发生事故波及相邻工作间的危害。并宜采取使抗爆屏院的门或抗爆墙上的门开启时,抗爆间室内的设备不能运转的措施。

第5.1.14条 硝化甘油生产厂房的工艺布置和出入口应便于工人巡回检查。

第5.1.15条 有泄爆要求的工艺设备,如硝化纤维素生产中的推料式驱酸离心机,在布置时应使其泄爆方向不直接对着其它建筑物或主要道路。

第5.1.16条 在生产厂房中,严禁在未设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情况下进行弹药的拆卸、返工挖药和倒药等工序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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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7条 危险品生产中的抗爆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地沟穿过抗爆间室的墙与抗爆间室相通;也严禁抗爆间室之间有地沟相通; 二、严禁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通过抗爆间室,或在没有隔爆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抗爆间室; 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穿电线的钢管等必须进入抗爆间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

三、抗爆墙上可开设操作口、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满足抗爆要求。操作口、传进口、传递窗等处应与有关设备设有联锁装置;

四、抗爆间室的门应与间室内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只有当抗爆装甲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抗爆装甲门开启时,设备不能运转。

第5.1.18条 装药装配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如通风室、配电室、空调机室、控制室、水泵间,应和生产工作间隔开,而且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5.1.19条 黄磷弹生产线的成品包装工段应用砖墙与前工段隔离。待包装的产品及成品包装箱应避开有可能被黄磷污染的地段而直接送入成品包装地点。

第5.1.20条 当工作间内有炸药粉尘或散发易燃液体蒸汽时,其中的设置和配套件的结构材质选用,应符合本工作间介质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 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

第5.2.1条 火炸药生产中乙醚、乙醇、丙酮、甲苯等易燃液体的储存库、泵房、装卸站台、蒸馏厂房的建筑结构要求、液体储罐的间距和防火堤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5.2.2条 单基火药溶剂回收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压吸附时,输送易燃液体蒸汽和空气混和物的鼓风机应为防爆的; 二、所有室内外溶剂回收管道中易燃液体蒸汽的浓度,均应低于爆炸下限;

三、由生产厂房引出的每根溶剂回收气体管上,都因安装清除火药粉尘的过滤器和带泄爆膜的阻火器,其位置应在室外,与厂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室外溶剂回收气体管道的拐弯处或管道尽头,均应安装泄爆薄膜。

第三节 室外工艺管道

第5.3.1条 将硝化甘油从一个厂房输送到另一个厂房宜采用喷射法。应有防止冻结的保温措施,如敷设在保温管廊或保温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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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条 输送危险品(如硝化甘油、吸收药悬浮液、梯恩梯、黑索今等)的室外管道均不应埋地敷设,并应考虑便于检查。

第5.3.3条 管架上管道的排列,应避免使互相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由于管道泄漏使物料相遇而引起危险。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应避免与热管道靠近,当不得已靠近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过热。

第六章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

第6.1.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生产小区和辅助生产小区。辅助生产小区宜靠近住宅区和机加生产区的方向布置。辅助生产小区的人流和货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小区。 第6.1.2条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工艺生产流程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二、同一生产分类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宜集中布置;

三、存药量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四、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和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五、各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均应符合本章的第二节中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

第6.1.3条 山区建厂应合理利用地形进行布置。危险性建筑物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危险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坡脚不宜太近。

第6.1.4条 弹药厂的黄磷弹生产线应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独立地段,设置围墙与其他危险品生产小区或辅助生产小区隔开,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第6.1.5条 全厂性的公共建筑物(如办公楼、食堂、乳儿托儿所、汽车库及消防车库等)应布在厂区非危险地段,如机加生产区和住宅区之间。

第6.1.6条 危险性厂房内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厂房。在山区宜面向山坡,但距离不宜太近,不应小于表8.4.7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最小进深的规定。面对陡峭的山坡时,该距离应适当增大。

第6.1.7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宜种植阔叶树。在A级、B级、C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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